一、房屋租赁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时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 租赁合同签订后,纳税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
- 租赁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预收租金,在预收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二、请教: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收入确认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三、收入确认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
根据税收政策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第十一条之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由此可以知道,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与开票时间是一致的。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是不符合政策的,将受到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四、租金收入的会计确认时间?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实施条例第九条确立了权责发生制为收入、支出的基本原则,同时明确了"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了租金收入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是对第九条例外情形的列举.租金收入按采用近似于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的实现,一方面由于租赁行为是持续性的行为,没有伴随所有权的转移,无法用所有权转移来判断收入的确认;另一方面体现了所得税法对契约精神和市场行为的尊重:租赁合同约定提前收款的,提前纳税,约定延后收款的,递延纳税.
五、可变收入的确认时间?
可变收入又称为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在确认收入时确认。一个时段履约,在一个时段确认收入;一个时点履约,在一个时点确认收入。
六、利息收入确认时间?
(1)利息收入确认时间
①企业从国务院财政部门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②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注意: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税
(2)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所得税:这些收入免税!免税!免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上述免税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8项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免税收入。
七、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如何确认?
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确认应遵循如下原则:
1.符合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原则,即确认收入时应满足以下条件:收入的发生时间已确定,收入的金额可靠可衡量,收入与公司的业务活动相关联,相关成本已经被计入。
2.收入来源已经确定,即土地出让合同已经签署,土地转让手续已经完成,土地收益权已经确定。
3.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计算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土地增值税税率,税款金额应当计入税务机关的银行账户,确认收入。
4.相关成本应该被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如土地增值税、税费(包括代征国有土地使用税的代征税金)、政府性基金、补贴等,确认收入时应减去相关成本。
5.如果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金额不能可靠估计,应当暂时不予确认,待金额可靠后再确认收入。
6.如果存在争议,仍然无法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则应当将争议款项列入负债,并进行相应披露。
八、新收入准则时间确认的概念?
一、 按时段确认收入的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 按时点确认收入的条件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是否按照时段或时点确认收入,还需要财务人员自己根据上述条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九、只要是确认收入,都要交增值税吗?
增值税是对增值额课税,理论上来说,没有增值额的收入是不缴纳增值税的。但实践分两种情况。
一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征收率进行征收,确认收入后即要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交税额
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通过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相当于收入*税率)和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就是需要交纳的增值税
十、发货确认收入还是验收确认收入?
发货确认收入和验收确认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发货确认收入是指在商品或服务发出后,客户确认收到,并且公司可以开始计入收入的情况。而验收确认收入则是在客户使用或检验商品或服务后,确认符合质量要求并满意后,公司可以开始计入收入。两种确认方式都可以用于计算收入,但验收确认收入更能反映出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水平。因此,在进行收入确认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确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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