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无效税款是否应当返还?
答:税法上的一条重要原则是实质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要求在特殊的情况下,私法关系的变化要求税法关系做相应的调整,以保证个案的公正和量能课税原则的实现,尤其在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的情况下。
但合同无效时,税款是否必然返还,则取决于合同无效、被撤销和解除所带来的税法上的经济和法律后果。这里需要区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情况,如果课税的基础是事实行为,那么合同效力对于税款征收行为没有影响。如果课税的基础是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的效果,还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合同无效,但在当事人间作为有效加以履行或无法回复原状,其经济上的效果维持存在时,则合同无效不影响已成立的税收之债的效力,不产生税款退还的法律后果;第二,合同无效,且当事人之间互相返还财产,则据以课税的经济基础不再存在,因此缴纳的税款应当退还。总之,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合同有效无效不是决定税款应否退还的关键,合同无效所产生的经济效果才是关键。二、每月返还的医保是否取消?
每月返还的医保不取消。
不会取消的。
住院与医保的返还是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的。如果办理了医保的退休手续,那么退休之后如果住院了就可以报销85%左右。
而办理医保退休手续之后,每个月都会收到一定金额的个人账户款项。这个个人账户的钱是可以看病就医的。如果办理退休医保的时候有单位的话,那么你就会有个人账户,那么退休之后就会有几十块钱的个人返还款项。所以退休职工住院后每月的医保返还,与是否住院没有必然的关系的。所以每月该返的钱照样会返钱,住院该报销的就报销。这个是两码事情。住院结算的时候个人账户上的钱,是可以用于支付医疗费用的。
三、什么是营业税?营业税有何特点?
营业税主要有以下特点:
1、营业税以全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不受成本、费用的影响,可以较好的保证财政收入。
2、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除了征收增值税的行业,其余均征收营业税,对于不同的行业,营业税有不同的税率,对于同一行业税率则相同,保证了公平竞争,行业的利润水平。
3、计算简单,便于征收,直接按照实现的营业额进行全额征收,可以节省征收费用。
四、员工持股离职后本金是否返还?
不一定。需要看合同的约定,是否有对离职后如何退回股票的具体约定,按照约定退出。
其实这是一个经济纠纷,当初已经签订了合同,公司在员工离职之后是应该退员工投资本金的。但是企业却没有这样做,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以你可以起诉公司,这场官司是一定能够赢的。所以如果你遇到这样的问题,就应该把相关的证据都收集好,然后找一个专业的律师帮助你去整理资料。
五、营业税起征点是否应含本数?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含本数。
六、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否计入总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不计入总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属于损益类科目,期末单独转入本年利润,不在成本里面核算。营业税金及附加: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填报此项指标时应注意,实行新税制后,会计上规定应交增值税不再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无论是一般纳税企业还是小规模纳税企业均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单独反映。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属于附加税,是按企业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相加的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七、买卖差价是否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八、还建房屋买卖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
如果是拆迁补偿回迁性质的,就要交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被拆迁户以其原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获得了另一处不动产所有权,该行为不属于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49号)规定: 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拆迁还建应根据上述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营业税。
九、合伙企业收到投资收益是否交营业税?
第一个问题:
要
。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投资方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个问题:
我认为应当缴纳
。a.权益法的问题:在这个问题里,企业所得税已经不适用,该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适用于权益法或成本法,并不影响其确认的投资收益属于“分红所得”这个事项。
b.合伙人为法人或自然人会影响纳税性质,自然人合伙人应当承担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税率为20%;
法人合伙人应将其分得的红利所得,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该红利对于法人合伙人来说,并不是其直接对外投资所得,因此也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中相关的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是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c.该投资收益直接归属于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而不属于合伙企业的收入,因此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体系中相似情况的税收优惠。
d.因该投资收益产生纳税义务的时间点应当在该笔收益确认为合伙人的收益时发生(相关决议)
相关资料:
宏观的税法体系下,对该类事项的倾向意见如下:
i.《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ii.
根据上海市地税局网站的答疑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如何征税?
iii.《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有错误还请指正
十、支付境外技术提成费是否缴纳营业税?
对于税务已经批准减免的营业税部分,要没有税务的特别批准之前,纳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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