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胡麻种植业补贴政策?
家2020年大豆生产者补贴的标准,2021年汉麻生产者每亩补贴标准为238元。
2.如上级出台了种植汉麻的生产者补贴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若上级汉麻生产者补贴政策标准低于238元/亩,由县政府补齐;若上级汉麻生产者补贴政策标准高于238元/亩,按上级标准执行)。
(二)补贴对象
享受汉麻生产者补贴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孙吴县行政辖区内开展种植的汉麻种植户、在孙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开展汉麻种植加工企业或专业合作社。
2.必须是孙吴县汉麻协会的成员单位。
(三)补贴种植要求
享受汉麻生产者补贴在种植方面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种植的汉麻品种必须是通过国家审定的,有合法种子来源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县公安局备案开展种植的。
2.必须按照《孙吴县汉麻种植技术操作规程》开展种植。
3.单户种植面积合计不得少于75亩。
二、标准化打麻生产线补贴政策
(一)补贴标准
在孙吴辖区内新建的标准化打麻生产线,每条生产线补贴资金100万元。
(二)补贴条件
享受标准化打麻生产线补贴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满足以下条件:
1.合作社厂区必须全部硬化。
2.生产车间必须是钢结构保温标准化生产车间。
3.必须是新建打麻生产线。
4.打麻生产设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设备必须具备地下排风除尘和室外封闭收集;
②设备必须全封闭、无锈迹;
③设备为新型打麻设备。
5.建设前必须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并于投产时进行环评竣工验收。
三、汉麻保险补贴政策
汉麻专项保险补贴政策按照上级补贴政策执行,如果上级取消有关政策,则2021年继续按照《孙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汉麻保险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孙政发〔2020〕5号)执行,每亩保费补贴5元,执行期限至2021年末。
四、其他说明
1.以上种植、加工及保险保费补贴适用于所有在孙吴县域内的个人及注册投资主体。
2.补贴标准执行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政策按年度调整,适时公布。
3.本通知由县汉麻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于2022年1月1日工作任务完成时自动废止。
二、种植业税收优惠政策?
种植业出售自产未加工的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
三、农村水利政策依据?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水土保持、河道治理、防洪、除涝、蓄水、小型水电站工程和农村饮水、防病改水、乡镇供水工程。
第三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村水利工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乡(镇)水利工作站依照确定的职责,具体负责本地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农业、土地、建设、环保和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应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个人投入为主,并建立相应的投资、投工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对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的投入,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建农村水利工程。
第七条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国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农村水利工程实行权属管理和有偿服务。
四、创业的政策依据
1、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提出,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
2、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于创业者而言,创业初期多是开办中小企业,然而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
3、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要想创业成功,仅有创业意愿还不够,关键还要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对创业者提供职业培训是提高创业者创业能力的有效途径。为了鼓励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通知明确要求,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公司法》第五条 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五、技术服务费减免税的政策?
税控盘技术服务费是可以全额抵扣应交增值税的。
六、企业薪酬调查政策依据?
为加强和改进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服务,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的要求,根据国家统计有关规定,在总结近年来企业薪酬试调查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是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公共信息服务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并发布不同职业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信息、不同行业企业人工成本信息,对指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发挥市场在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对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调查比较、形成科学的公务员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对引导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任务
建立制度完善、调查科学、发布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到2020年,建成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州、盟)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体系。
三、主要内容
(一)调查内容。调查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和企业人工成本情况,包括不同职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水平、构成等相关数据,以及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人工成本水平、构成及主要经济数据。
(二)调查范围。国家层面调查覆盖18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不含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及国际组织行业门类)各类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各类职业从业人员(不含军人和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省、市层面调查范围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和市场需要确定,可细化调查行业和职业分类。
(三)调查方法。国家、省、市调查采用统一的抽样方法,原则上以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人单位基础信息库为抽样框,根据规定的抽样参数要求抽取企业样本进行调查。调查的样本企业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按要求进行轮换。调查采取由被调查企业直接填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汇总的方式开展。
(四)调查频率。企业薪酬调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条件成熟时适当增加调查频率。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行业企业按季度实施定点监测。
(五)信息发布。国家、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人力资源市场或出版物等公开渠道向社会发布企业薪酬调查信息。企业薪酬调查信息每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时间一般不晚于第二季度。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抓紧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组织实施。已建立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的地区,要按本通知要求实施制度并轨,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配备调查力量,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对调查统计人员、被调查企业填报人员的培训,提高调查统计人员的专业水平,规范调查企业数据填报。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所需经费,确保企业薪酬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建立相关数据资源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发挥数据对决策的支撑作用。
(三)规范调查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要求抽取样本企业并开展调查,保证调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要严格实行逐级审核、逐级上报制度,切实加强对企业填报数据的审核和复核,认真组织开展抽查工作,确保调查数据质量。要整合内部相关单位力量共同做好调查工作,督促企业履行统计义务,对拒不配合调查、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的企业,按照统计法有关规定交由统计执法机构给予相应的处理。要高度重视企业数据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依托系统内部的信息中心等专门机构储存、处理数据信息,不得违规泄露数据,严禁将数据用于商业用途。
(四)强化数据应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对外发布企业薪酬调查信息。要加强企业薪酬调查数据分析技术开发,深入挖掘、分析数据,定期形成调查分析报告,为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调节工资分配关系提供决策支持。
七、2021提高公积金政策依据?
调整内容有4个方面:
一是缴存比例。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二是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2020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不高于本市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0876元。职工缴存基数等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三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向我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暂缓缴存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四是补缴。因疫情防控需要未能办理缴存登记、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业务的单位,应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补缴,补缴完成后,补缴月份视同连续缴存。自愿缴存人员可参照执行。
《通知》表示,调整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11月30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可网上自主办理:已开通网上办事服务的缴存单位可通过网上自行申报的方式在线办理调整。也可以银行网点办理:缴存单位通过我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进行网上预约,按照预约的银行网点、时段到现场取号办理。
缴存单位已办理了年度缴存调整业务,因业务差错等原因需办理纠错调整的,或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年度缴存调整期限内办理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调整材料经预约后到我中心广铁分中心或各办事处、管理部办理。
此外,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要求,缴存单位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办理年度缴存调整手续,在此期间未完成调整的,应当继续按上一缴存年度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按时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视作连续缴存;若因单位未连续缴存而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单位承担责任。
为保证缴存的连续性,已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职工,可按照《广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规定,以个人名义申请开设自愿缴存账户继续逐月缴存,与原单位名下个人账户的缴存衔接无中断的,视同连续缴存。因职工不及时缴存造成未连续缴存而影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职工个人承担责任。
2020年12月1日(含)后,仍未办理年度缴存调整的单位,须先办理完成年度缴存调整后,才能继续办理汇、补缴业务;单位完成调整手续后,应对未调整的已缴月份进行补缴或退缴,以确保职工在2020-2021缴存年度内的月缴存额保持一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因延期缴存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缴存单位承担。
职工在同一时间只能在一个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若职工已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开设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只保留其中一个账户,其他的账户应办理封存,待符合条件后再通过全国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账户转移。
已领取养老金的职工,单位应在职工领取养老金的当月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不能再为其继续缴存。
八、土地评估入账政策依据?
公司并没发生改组,分立,合并等事项,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不需要做账务处理,如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则需做账务处理: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投资额。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的入账价值。如果涉及补价的,按以下方法确定换入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税法上,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发生时,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处理,应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评估价超过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如果视同公允价值销售的所得数额较大,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销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作为被投资企业可以按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对依法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结转的成本、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二、清产核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企业按国务院的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或自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资产评估,在会计上,对评估增值的资产,一方面增加相应的资产价值,另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也就是说,会计上对评估增值部分不确认为企业的收益。按照成本核算的要求,对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企业可以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
九、居民药费报销政策依据?
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1、非在校未成年人、成年居民每人360元,政府补助标准550元,医保参保费总计910元。
2、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每人17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550元,医保参保费总计720元。
3、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度残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继续按规定给予补助。
十、工程保险的政策依据?
工程社会保险费法律规定是因为单位必须要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具体的如下所述。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
概念: 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1、基本养老保险费纳费人
具体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自由职业者、农民合同工。
2、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企业单位: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原则,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其中,企业社会统筹部分缴费比例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解除劳动关系后续缴费人员缴费率为20%。 事业单位:对费率的规定因地区不同而各不相同,具体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
3、费率和计费依据
企业缴费费率为20%左右,计费依据为上月工资总额。 企业职工个人费率为8%,计费依据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 事业单位费率不同,职工计费依据为本人上月应发基本工资,单位以全部职工个人缴费之和为计费依据。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解除劳动关系后接续缴费人员的费率为20%,8%计入个人账户。计费依据为本人月工资收入。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费率为8%。计费依据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
4、基本养老金的使用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具体的政策是由劳动部门制定和解释。
(二)失业保险费
概念: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1、失业保险费纳费人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失业保险缴费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3、费率和计费依据
单位缴费部分费率为2%,个人缴费部分的费率为1%; 计费依据为上月工资总额。
4、失业保险基金的发放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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