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完善我国的应急预案体系?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的主要目的,在于发生突发事件时启动预案予以处置,说白了就是出事了不要乱,沉着应对,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如何完善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
金融业是属于第三产业,要完善金融机构体系.
第一,必须大力发展第二产业和第一产业,为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经济支持.
第二,强调金融机构的创新,金融机构的存在,是由于经济社会的某种需求,才得以产生金融服务的供应.
第三,金融机构的设置,直接牵涉到国家的经济命脉,国家在此方面的行政监管须与时俱进,不应该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
第四,高质量的金融人才的参与建设,也是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
三、如何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浅谈一个覆盖全民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体系
大家好,今天来讲一下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话题,这是一个涉及保障我们每个人基本生活所需的问题。这个视频比较长,我将把它分成上下两篇来讲。
上篇我先讲一下什么是 ‘基本生活需求按需分配’的社会保障体系。 以及为什么要无偿地保障社会当中所有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下篇讲述怎样实施这个‘基本生活需求按需分配’的社会保障体系。
说到社会福利与社会的保障体系,现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社会都会给穷人一些帮助与救济,使其能度过难关让其生活有所保障。而今天我想说的是一种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它不只针对穷人而是所有人,不论贫富。目前绝大多数的社会保障体系都是给穷人发钱为主,并且救助的一般也只是针对穷人,并是有条件与时间限制的,有一定的局限性。这种救助方式的社会保障体系其实并不是很科学、很实用,且不广泛也不持久。因为帮助只是针对穷人的,所以需要定义与鉴别穷人的条件,这就会投入很多的人力与时间,并且给与的帮助也是有时间限制的,不能持久,而且主要是发钱的形式来帮助。这样其实不能及时的给急需者以帮助,会浪费时间与人力物力,并且不能永久性地解除其后顾之忧。举个例子有天有个人做生意赔了钱,或说是丢了钱失业了,总之他的生活没了着落,他去申请社会救助,但这是需要时间与程序的。而这段时间他吃什么?怎么过活呢?且现在的社会救助是以发钱为主,那即便是他马上拿到钱,那他是否又会把所有的钱全部用在真正的生活所需上呢。毕竟每个人的情况都不一样,而补助也不可能按天发,基本都是按月发。这样发钱式的补助可能有些人会有剩余,而有些人则不够。再假如不是马上拿到钱,而是过一段时间,那没准这个人又赚到了钱,这时他的社会补助才下来,那么很显然他并没有在最需要的时间得到他最需要的帮助,而社会对他的帮助最终也成了额外的锦上添花而不是雪中送炭。这事实上是没有给他帮助,而是让他在事后又额外地赚到了一笔钱。在现实生活中像这样的例子有很多,但更多被救济的是穷人,他们并不是遇到了暂时的短期的困难,而且也不是一个人遇到困难,而是一个家庭,或准确说是一个家庭的主要劳动力遇到了困难,而拖累了一个家庭。如果说一个成年人没钱生活需要帮助也许可能是因为他自身的原因,而一个儿童生活没着落需要帮助,很显然这个原因应该来自于家庭。所以现今人们基本生存所依托的主要还是家庭与亲情的支持,而不是社会的保障体系,并且很多救助是需要长期的帮助而不是短期的救济。鉴于当前社会保障体系的这些弊端,我向大家建议一种新型的社会保障体系。一种能够覆盖全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按需分配的社会保障体系。它的主旨就是保障社会当中每一个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可以按需分配,并且是无偿的与无时间限制的。
首先要说一下,这个‘基本生活需求按需分配’ 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不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大锅饭。这是一种社会的保障制度而不是一种整体的经济制度。这种社会保障制度最好是在自由市场的经济基础之上实施执行。若把经济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合在一起来说的话,就是‘各尽所能,多劳多得,基本生活需求按需分配’。这个就是说在生产活动中,每个人按照自己的能力来进行生产,并根据能力与贡献的大小来进行分配。或说是按照自由市场竞争的规则来进行生产与分配。而基本生活需求则要按需分配,也就是每个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是按照个人的需要来分配的,或说社会要无偿保障每个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当然这个基本生活需求不并是由个人来决定的,它应该是由社会发展的状况与税收的状况来决定的。也就是说个人的基本需求在这个前提下,自己可以按照自我的需求决定自己需要多少的量。打个比方说在吃的方面,如果国家根据现时的社会生产力与经济发展的状况,以及税收的状况规定基本生活需求在吃的方面的标准是粮食,或说是馒头,那么这就是说吃馒头可以随便吃,吃饱为止,但吃肉不行。具体怎么样做,这个我将在下篇再细说。所以‘各尽所能,多劳多得,基本生活需求按需分配’。就是在社会经济生产活动中,人们将根据自己的能力充分地参与市场的自由竞争,并根据市场的竞争规律获得其收益,而社会则要无偿地保障每个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可能有人不是太理解为什么总是要说政府社会应该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我先来简单的说一下,为什么要无偿保障所有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现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有自己的社会保障体系,来保障人民尤其是穷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这是为什么呢?这就如古今中外都有很多人都提出过等贵贱、均贫富、给穷人福利救济等天下为公的思想一样。今天我就来说说这里的道理。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科技、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在自由市场的竞争机制下,肯定是强者越强弱者越弱,贫富差距会越来越大,这是肯定的。社会经济的供需关系也将越来越不平衡,而这样的社会也将越来越不稳定。对此社会当然是不能限制强者的发展,所以只能反过来帮助和保护弱者,而不至于使其生命受到威胁,这也就是要建立健全社会的保障体系。毕竟每个人从生到死,从幼弱到成壮再到病老。谁能保证自己的一生都能平安度过,谁能完全不需要他人与社会的一点帮助呢。即便此刻风光无两成功豪富挥金如土,但下一时刻很可能就会落败穷困而身无分文。所以建立一个无偿保障每个人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说是每个人的需要与愿望。
对此我总结了以下这几个主要原因来说明一下。
1. 人类社会的整体性。
2. 人性、人道与人权。
3. 从法理上讲守法的成本与回报,以及人在社会中的义务与权利。
4. 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价值,及其获得。
5. 社会的公平性。
6. 社会生产力发展、科技进步及知识积累与社会总财富之间的关系。
7. 个人的知识积累与对社会贡献之间的关系。
8. 生产力的发展与实施基本生活需求按需分配经济模式的可能性与必然性。
下面我就给大家一一解释一下:
1. 人类社会的整体性。人类社会是一个整体、是一个系统,每个人都是这个社会、这个系统中的一份子。今天有谁愿意一个人独自生活在一个与世隔绝的深山老林中。很显然不能说完全,但绝大部分人肯定不会愿意。因为人们聚在一起形成社会就是为了相互帮助提供价值,并获取每个人自己的最大利益。虽然说这个地球缺了谁都照样转,但这并不能否认每个人对于社会的贡献以及存在的价值,尤其是在经济层面上。就如有个富翁有资产上千亿 ,但如果没有最底层的穷人所提供的最低廉的服务,他的这千亿资产就什么都不是。若换句话说就是千万亿的价值是由每一分钱的价值所体现出来的,也就是说一分钱如果没有任何价值,那么千万亿的价值也就是个零,不知大家明白没有。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一个人有一千万块钱,而卖冰棍的人卖一根冰棍是一块钱,那也就是说这个人的财富可以换成一千万根冰棍,或说他的财富值一千万根冰棍。再进一步说他的财富可以换成,或等价于卖冰棍的人所提供的一千万根冰棍的服务。而如果卖冰棍的人卖一根冰棍是一千块钱,那他的一千万块钱就只值一万根冰棍了,而若卖冰棍的人卖一根冰棍是一千万块钱,那他的财富也就只值一根冰棍。而若是没有卖冰棍的,那很显然他就享受不到冰棍和吃冰棍的服务了。这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了最底层的,如卖冰柜的、卖糖果的、端盘子的、扫大街的,这些服务者的服务,那么富翁的财富将一文不值什么也不是。所以社会经济是一个整体,一个卖冰棍的也会与一个亿万富翁产生经济联系。对于社会经济整体来说每一个个体都是经济循环中有益的一份子。即使他没有参与生产,那他也将参与消费,从而提振需求,这同样是对整个社会经济也是有价值的。大家都懂得聚沙成丘,积水成渊的道理。所以保障每个人的基本生存需求也就是在保障整个社会经济系统。
2. 人性、人道与人权。人类社会不是动物世界,我们不能完全适用自然淘汰的丛林法则,人们不能弃老幼病弱而不顾,因为人类有人类的道德与伦理,人类有怜悯心与同情心,能够共情,并可由人及己的换位思考与联想。现代文明社会对于救助他人于危难,救助他人于困苦已成共识。给贫困的人以帮助、以救济,这已经是一种公认的文明社会社会的准则或道德。毕竟人不是禽兽,人有人类的秉性、人类的道德与人所应有的权利。人不能用禽兽的方式来对待,也就是说人不能完全用自然法则来对待。在现代文明的人类社会,如果有人倒毙在街头,其他人可以旁观可以漠视吗?警察能不管吗?能不搞清他的死因吗?我想文明社会的人都不会漠视,而警察也会尽全力找出他的死因。因为这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自身安全与生存。又如当有人受到生命威胁,就如落水或遇到火灾等,大家都会施以援手救他人于危难。从古到今当百姓受灾时政府都会开仓放粮进行赈济。这些都是人道与人性的体现,并已经成为现代文明社会人类的共识。而当有人因缺吃少穿较隐蔽较间接的威胁到生存时,有些人却犹豫了,该不该给予他们帮助与保障他们的生存呢?我想回答是肯定的当然应该。这不仅关系到人性、人道,也是人权的体现与需要。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中企业优胜劣汰,这不仅是自由市场竞争的法则,也是自然的法则。因此当一个企业为了竞争而裁员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对于个人,一个生活在社会里的人来说,却是不可以完全采用自然的丛林法则以优胜劣汰的方式来对待。对于一个文明的社会,一个正常负责任的政府来说无论出于什么原因,而置弱者的生存于不顾,那都将有失于人性、人道及人权,并且这样的社会与政府也必将受到所有人的谴责与抛弃。人的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所以一个文明的社会理所当然应该保证这项人类最基本的权利。
3. 从法理上讲守法的代价与回报,以及人在社会中的义务与权利。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就要遵守各种各样的法律与规则,而人们遵守这些法律规则实际上是付出了代价或说成本的。我举几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一下 。比如我们修了条路方便了人们的出行,但同时路两边的人再要过马路就要费一番周折了,若遵守交通规则恐怕就要绕远费时费力,这些绕远所花的时间和精力就是守法所付出的成本。再如我们要遵守社会的法律,就不能随意的捕杀野生动物,也不能随意的拓荒种田,而对于这些我们可能要付出失去生存资料的代价。所以人们在遵守社会法律的同时是付出了代价的,这些代价不仅是一定的自由,而且也更包括了一些生存所必须的基本资料或条件。遵守法律是人们对于社会的一种义务,而有义务就有相应的权力。这个权力可以说就是人们因守法而从社会得到的回报,而这个回报就是人们从社会所得到的服务与保护。对于保护来说,不仅是人身财产安全,而更重要的是生命生存的安全,不是一时的安危,而是长久的一生的生存安全。因此当人们遵守了社会的法律,那么社会就有义务保障每个人的基本生存安全,这个生存安全当然也包括了基本生存所需的资料。
4. 个人对于社会的贡献、价值,以及获得。我们经常用劳者有其得,多劳多得等原则与规律进行生产与分配,并由此来判断个人对于社会的贡献与获得。但这些做法只是大体的规律与原则并不是真正的现实。由于现实社会经济状况很复杂,对于劳动与资本价值的判断,以及机会与运气等因素,从而造成现实的情况是劳者并不一定有所得,而多劳者不一定有多得,尤其是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譬如做生意找工作,大家都知道同样的投入有的成功有的就失败,而就是同一个人也是有时成功有时失败。这里并不是投入了多少智力、知识或劳动的问题,而很多时候只是运气不佳。还有很多时候个人对于社会的贡献与价值很难在当时被正确的评价与认识。像这样的例子有许多,如曹雪芹、阿炳、梵高等等,尤其有许许多多不知名的民间艺人、技人、学者等。他们的共同特点就是生前的才华贡献不为当时的社会所认同,处于弱势地位穷困潦倒,生活在饥寒交迫中,而死后他们的劳动成果却逐渐成为人类精神财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们为人类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社会却无法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这不能不说是人类社会的悲哀。并由此使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失去了众多才华横溢的英才,这也是一个没有基本生存保障的社会所必然付出的代价。自由的市场经济竞争机制,以及其所体现的多劳多得原则是无法衡量个人对于社会的价值与贡献的,并且社会也无法给予其个人应有的回报。实际上社会中的每个人对社会而言都有其自身的价值与贡献,参与社会活动就是一种价值、一种贡献,所以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与价值,及其获得上来看,一个生产力高度发展、高度文明的社会,它有责任、也有义务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需求。
5. 社会的公平性。自人类社会形成以来,公平就是人类社会的最大问题。而这个公平尤其体现在对财富的分配与拥有上,也就是人类社会的贫富差距,这个差距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增大,并越来越极端。穷人是身无分文,而富人则是富可敌国。穷人是起早贪黑仍食不果腹随时面临生存危机,而富人却是一出生就含着金钥匙,从生到死不用劳作而衣食无忧。这样的社会公平吗?有人可能会说每个人的能力不一样所以收获不一样,但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的能力能差多少呢?能差几倍几十倍,还是成千倍上万倍呢?现代社会人们习惯用金钱收入与能力挂钩,但这准确吗?这能体现真实情况吗?在社会经济中如果没有最低层劳动者的服务与贡献,那么富人的能力与财富又如何能体现与实现呢?每个人都是这个社会经济大厦的一块砖,而低收入的穷人更是这个大厦的基座。当然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当中,这里的能力与贡献是与成败相关联的。也就是成功者赢得一切,而失败者则失掉一切,最后可能连自我的基本生存所需也不能保证。这实际上是很不公平的,因为从社会与经济的整体发展来看,竞争本身就是件有意义的事情,不管是成功者还是失败者,只要是参与者,对于竞争本身来说都是有价值的。比如在项目竞标时,正是有了许多失败者的参与,成功者才会把事情做得更好。最后在很多时候,则是成功者拿走了全部的成果,而失败的参与者付出了大致相同的劳动却没有得到任何收获。最后可能连基本生活所需都没法保证,这是不是很不公平。如果富人可以躺富人生,而穷人日夜奔波却无法保证生存所需,这样的社会肯定是不公平的。
并且富人勤快人在通过智慧与劳动获得其所谓的成果的同时,也拿走了其不该得到的其他人的部分自然权利。这个自然权利是指人天生所拥有的权利,而不是说通过其他方式所获得的权利。就如人活着需要吃饭、呼吸、喝水、自由活动等权利。举个例子,一个人种了一块地,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了果实这没错,但在种地的同时他却拿走了其他人在这块土地上漫步、打球、娱乐和消遣的权利。再说的极端点,如果这个人有能力有办法种了世界上所有的地,那这是不是说其他人不向他买粮食就要饿死呢?这样是不是他也剥夺了其他人种地和获得果实的权利呢?因此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富人能者在收获他们的劳动成果时也拿走了一些其他人所应有的自然权利,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保障每个人基本生存需求就是一个文明社会对于公平的需要与体现。
6.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及知识积累与社会总财富之间的关系。人类的财富、社会的财富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物质的,一类是非物质的。而物质的仍可分成两种,一种是自然的,另一种是人为的,也可说是劳动所创造的。在人类所有财富中精神财富可以说是人类最重要且最庞大的财富,它包含了文化艺术、科学技术、哲学思想等一切非物质的元素,它或可以统称作思想知识,其最终将成为人类真正的免费午餐。之所以这么说,道理很简单,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知识文化的积累,人类生产产品所需要的时间大大缩短,而生产能力却能成百上千倍地提高,所需人工也大大减少。这里最重要的就是人类的智慧、知识、思想等精神元素,或说是所谓的软实力起到的作用。这可以说是精神财富在物质上的体现,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到在精神财富作用于生产中时,其能力要远远大于物质因素与体力劳动的作用,并最终决定着物质财富生产的多寡,所以精神财富是一个可以衡量社会生产力水平高低的指标。当然精神财富它不是天然的,它是人类劳动的结果,对于每个新发明、新发现、新认知都是人们付出了劳动的结果。这点也已为现代社会所共识,因此现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设立了知识产权保护法,意在保护原创者、作者的劳动所有。但经过一段时间随着专利的普及,以及专利权的取消,这个发明、发现或认知就成了人们的一种公知、共知,进而成为了人类社会精神财富的一部分,这样它与大多数自然财富一样成为人们的公属财富。所以如果今天你花了与你先辈相同的劳动时间,却获得了比你先辈更多的物质财富,你不用惊讶也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你付出了更多的劳动或是你有了更大的能力,这实际上是你的先辈或准确地说是我们共同的先辈用他们的劳动为我们准备的一份免费午餐——即精神财富的盛宴。并且这个精神财富还会一直传递下去,丰富下去,直到或许有一天我们的后代可以在没有付出任何劳动的情况下仍可衣食无忧地享受生活,不要奇怪,他们享受的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也不是上天的赐予,他们享受的实际上就是他们的前人所积累下来的精神财富。
7. 个人的知识积累与对社会贡献之间的关系。现今社会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科技的不断进步,失业也是越来越严重,而导致了这种现象的就是劳动效率的不断提高,从而节省了更多的人力。而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可以说就是一个不断节省人力的过程。并且从现在来看,机器的智能化趋势已经形成,这意味着在不远的将来,人类所有的重复性工作将被智能机器所取代,而人类所能做的工作将只限于那些创造性的、以及那些带有感情色彩的判断性、决策性的工作。而这种工作往往需要很多知识的积累,据此预计将来的人们要花大部分人生时间用来学习。现今人们若按正常读完大学开始工作来算,一般年龄应该都在二十二、三岁左右,而如果遇到其它的情况,如换专业、读研、念博士等,这样进入工作的年龄还将推后,直到三十多岁,才开始工作的人,目前也是大有人在。预计到了将来,五、六十岁仍在上学并未开始工作也将是正常。不过要指出受惠于科技的发展,那时的五、六十岁应该不算老,或许只能算是青壮年。那么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在一个人自身还未开始创造价值时,或说能挣钱养活自己时,谁来养活他呢?是靠自己?还是靠父母?很显然这两者都是不稳定和不可靠的,相比较起来还是社会更稳定更可靠。所以靠社会才是最佳选择,因此一个人在他开始工作之前的学习阶段,社会也理应供养这个未来的贡献者、以及有价值的新人,这个对社会来说也是非常有价值和有意义的事情。
另外在这个即将到来的机器智能化的时代里,智能化的机器将取代人类的许多工作,而人类所能从事的工作不仅需要有很丰富的知识积累,而且数量也是相对有限的,成功者肯定是少数。这样又有另一个问题,弱者、失败者不仅被成功的同类所淘汰,而且也将被智能化的机器所淘汰,他们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机器代替人工作,这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也是社会的进步,但要是说机器代替人的存在,这恐怕就不能为任何人类社会所接受。如果一个社会允许机器代替人存在,也就是允许机器扼杀人的存在,那么这个社会就将是一个非人的社会。而反之我们也不能砸掉机器,逆时代而行回到原始社会,所以唯一的办法就是让机器代替人去工作,而人则尽量的去享受生活、实现理想,而社会则应该保障每个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8. 生产力的发展与实施基本生活需求按需分配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可能性与必然性。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来看,社会生产力终究有一天会达到其所提供的产品远远大于社会的需求。这就使基本生活需求按需分配有了可能性,并且它也将成为一种必然。社会的经济制度与保障体系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不适当的社会经济制度与社会保障体系不仅不能为社会很好的服务,并同时也会制约生产力的发展。很明显在社会生产力低下发展不足时,社会总财富是不能满足社会的总需求的,这时再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无法实行的,而基本生活需求按需分配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只能是一句空话。所以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程度才可以实行一定的社会保障制度,而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的。因此当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高度发达时,社会总财富将远远大于社会的总需求,或说社会的总供给远大于总需求,这时基本生活需求按需分配将不再是一句空话,而将成为可能。进一步说实施基本生活需求按需分配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或说是已经成为可能。那么根据上述的论点,这也就意味着保障社会当中每个成员的基本生存需求按需分配将是社会的一种责任,也将是社会制度发展的一种必然。
最后总的来说,当社会生产力极大的发展、科技水平极大的提高之后,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将不断加剧,而人们的工作时间也将越来越短,失业率也会不断攀升,这些都意味着经济与社会结构将出现很大的问题。因此保障社会当中每个人的生存基本需求已不再是一个能不能、需不需要的问题,而是一个必须保障和怎样保障的问题。并且这时候应该说社会的生产力、科技的发展完全有能力免费负担每一个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这时社会的总产出、总供给是完全大于总需求的尤其是在基本生活需求方面。只是由于贫富差距的极端化,致使处于底层的穷人所得到的财富不能满足自身最基本的生存需求,而顶层富人所获得的财富供给却远远大于其所能消费的需求。这实际是一种供需失衡,它对社会与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是很不利的。所以免费保障社会当中所有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这是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建立一个高度发达的文明社会的需要,并也是这个高度发达的文明的社会的责任,又同时它也是社会发展高度与文明程度的标志。
预计不远的将来人类很快就会进入机器智能化时代,这就意味着到那时很多工作将由机器人,或说智能化的机器所取代。人所能做的工作可能会很少,并且需要积累知识的时间会很长。这就意味着大部分人都不能充分地完全就业,人类必须要为大部分人的生存想出路。而无偿保障社会当中每个人的基本生存所需就将成为一种必然。所以一句话,当社会、生产力、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基本生活需求按需分配的社会保障制度将是必然。不过话又说回来一项制度一个规则再怎么好、再怎么优越、再怎么需要、再怎么必然,如果不能实现也都是白扯。所以不管要谈论什么理想,谈论什么乌托邦,实际上关键是要讨 论怎样实现的方法。下次我就将讲述一下,实现基本生活需求按需分配的一些方法,希望与大家一起来讨论。
好,谢谢大家!
四、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措施和方法?
金融业是属于第三产业,要完善金融机构体系.
第一,必须大力发展第二产业和第一产业,为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经济支持.
第二,强调金融机构的创新,金融机构的存在,是由于经济社会的某种需求,才得以产生金融服务的供应.
第三,金融机构的设置,直接牵涉到国家的经济命脉,国家在此方面的行政监管须与时俱进,不应该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
第四,高质量的金融人才的参与建设,也是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
五、我国社会救助体系是怎样的?还需怎样完善?
社会救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综合性的社会救助体系,但随着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社会保障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结合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发展的现状和未来发展的目标,未来十年里,我国完善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应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基本原则,加强制度建设,使社会救助制度在应对经济社会风险和保障基本民生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六、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医事法律体系?
医事法律(Science of health law)是一门新兴的部门法,而医事法学(Medical Jurisprudence)也是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其主要内容和结构体系在国内外还处于未成型之中。医事法学体系是由医事法学的全部分支学科构成的统一整体,是以医事(即卫生)这一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的行为措施和社会事业为主要内涵的法学领域的特有的体系。
它涵盖了医事法理学、中外医事法制史学、医事法哲学、医事法律心理学、医事法律伦理学等内容。医事法学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以医事法律体系的形成为前提和基础。
而“医”与“法”则不断在法律法规的制定领域和实施领域中有机融合,以“尊重生命、维护人类健康”为目的,不断修正完善——实现医学与法学的交叉与融合。
(医事法学唯有以医学、公共卫生的特有人文理念为前提,在“法律”的框架下构建,才能完善自身的学科体系。)
七、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包括哪些税种?
共有18个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税收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
八、如何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
国家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
各级政府积极履行职能
公民自觉增强社保意识
九、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措施和方法?
对于农村金融体系而言,最重要的功能是把农村剩余资金转化为农村储蓄,再把农村储蓄转化为农村投资
十、要完善金融什么体系?
要完善金融体系,通常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管和法规框架:建立健全的监管和法规框架是金融体系的基础。这包括制定透明、公平和一致的监管政策,以确保金融机构的合规性,并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
2. 风险管理和稳定性:完善金融体系需要加强风险管理和稳定性措施,包括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提升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性和流动性管理,以应对金融市场的波动和挑战。
3. 金融创新和技术应用:积极推动金融科技创新,包括数字支付、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以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安全性和普惠性。同时,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平衡创新和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
4. 金融包容性和普惠金融:加强金融包容性是完善金融体系的重要目标,包括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提供更多面向中小企业、农村地区和低收入群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5. 跨境合作和国际标准:加强跨境合作和信息共享,推动国际金融标准的制定和遵守,以应对全球金融市场的挑战和风险。
这些是完善金融体系的一些关键方面,具体的改革和措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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