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处罚包括哪些?
税务行政处罚包括各类罚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部门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规定,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对税收违法行为三种行政处罚:申诫罚、财产罚和能力罚。现分述如下:
一、申诫罚
申诫罚是指影响违法者声誉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运用于法人和组织。
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使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七十六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
二、财产罚
财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财产法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以谋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
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
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是用法律形式剥夺违法获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违法成本,使违法者无利可图,从而起到遏制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至七十二条、对新《税收征管法》中财产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注释,使税收法律中规定的财产罚更加明确和具体。
财产法通过依法对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等行政违法者、依法剥夺财产权利的处罚,使税收违法行为的获利目的受到打击,通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制裁,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极易奏效的行政处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条都是法律法规规定以申诫罚和财产罚并举的处罚措施。两种处罚形式并用,加大了处罚的力度。
三、能力罚
能力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能力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因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将会扰乱税收征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使其违法经营在行政能力罚下得以中止。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这一提请是一种实质性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提请后必须吊销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
二、个人补课处罚案例?
宁波市市内某校教师蒋某某因放学后带学生在家中补课,根据相关规定,责令清退违规所得,扣除当年度全额绩效奖金,5年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晋升高一级职称,并且调离原学校;
城区某校教师姚某某违规从事有偿补课,情节较为严重,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姚某某诫勉谈话,调离城区工作岗位,3年内不得调回城区,扣发12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3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一系列处罚措施。
三、3c处罚案例?
近期,海宁局查处一起海宁某贸易有限公司未经3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的带电加热的太阳能热水器案件,对涉案企业处以10万元的罚款。
3C认证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我国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而实施的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本案中,海宁局收到外地消费者的举报投诉称,涉案企业销售的电加热太阳热水器未经3C认证。
接报后,执法人员对涉案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现场未查获实物产品。
后经多次询问涉案企业负责人、多家旁证企业和赶赴外地直接向消费者了解情况后,查实当事人未取得3C认证证书,涉案产品为其通过天猫网店对外销售,并按照客户要求将太阳能水箱、其他配件和电加热元器件分开包装发货。
该案的难点在于,当事人将太阳能热水器水箱、配件和电加热元器件分开发货后,是否能将该太阳能热水器产品视为一整体。
如视为一整体则需要进行3C认证;如不视为一整体,则只能按照普通太阳能热水器论处,无需进行3C认证。
办案人员进行了多方求证,
一是邀请中国认证质量中心专家判定;
二是查阅国家认监委网站案例批复;
三是对照《强制性产品目录描述于界定表》,对应相应产品分类。最终,经过综合讨论分析,将涉案分包发货的带电加热的太阳能热水器认定为3C产品。
随着消费者对“3C”认证标志认知程度的提高,3C产品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针对这一问题,海宁局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坚决遏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违法行为。
四、私刻公章最轻处罚案例?
蒋某系甲公司第二分公司的负责人,由于该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公司在外面承揽工程,与建筑商签合同必须使用总公司的资质。
蒋某为了方便使用公司印章,私自伪造了甲公司印章、甲公司财务专用章,并多次使用伪造的印章用于办理签证、付工程款及开具简单的证明文件、收据等业务。
因被告人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五、息转费的处罚案例?
流动资金贷款、个人消费贷款;西安银行城西支行因房地产开发贷款支付审核不严格,资金回流至借款人而被罚28万元违规流入股市或证券账户;通过息转费虚增中间业务收入三项违法违规行为,被罚款95万元。
六、私卖汽油处罚属于什么案例?
汽油经营权属于必须经国家授权的,任何个人及组织都不能在无经营许可的前提下从事该经营活动。非法从事汽油经营,如果数额达到既定标准,则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七、橱窗广告违法的处罚案例?
案例】
鄞州区宁东市场监管所接到举报,称某公司在天猫网上销售的某品牌多功能灭蚊拍在网页上标有“灭蚊时长20天”的字样,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总结】
“灭蚊时长20天”的表述,是在待机状态下,还是持续使用情况下保持有效灭蚊能力?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
当然,本条也不是一刀切,上述内容商家可以选择不表述,如果表述了,就要“明明白白”。“真话说一半也是谎言”,主要是打击一些商家打擦边球,说话说一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案例】
北京市房山区某电器专营店开展促销活动,门口的广告中声称“买一送一,送货上门”,顾客花1580元购买了一台全自动滚筒洗衣机。结果第二天,李某发现送的洗衣机与买的不是同一品牌也不是同一型号,而是一个价值300元左右的小洗衣机。
再比如:宣称“买一送一”,实际上买一双鞋送一副鞋垫;宣称“买一送一”,实际上买一桶油送一小瓶酱油。
【总结】
赠品一定要标明五要素——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做到一不得——不得赠送假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八、教师醉驾免于处罚案例?
教师醉驾一审免处 抗诉后被判拘役
被告人冯X,男,51岁,原系习水县东皇镇第二小学教师。2018年11月14日1时39分,被告人冯X酒后驾车行驶至习水县湘江东路2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取血样检验,被告人冯X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2.38mg/100ml。
一审法院认为,冯X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已认罪、悔罪,其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故判决被告人冯X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
宣判后,检察机关以原判认定冯X自首有误,且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案发后冯X并非自动投案,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冯X醉酒驾驶并未造成交通事故等损害后果,归案后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但原判对其免予刑事处罚,量刑不当。故判决原审被告人冯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九、醉驾免于刑事处罚案例?
广州一名高三毕业生为庆祝学业结束,和朋友喝了一场,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返家途中被查出醉驾。广州市番禺区法院近期一审判决被告人小余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2020年7月18日22时许,为和朋友庆祝学业结束,被告人小余与朋友在离家附近不远的烧烤档喝啤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返回家,行驶至小区附近的时候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小余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小余刚刚年满18周岁,系2020年应届高中毕业生,在校期间品学兼优,无违反校规校纪等情况。2020年6月以优异成绩毕业,并先后被加拿大两所名校录取,若被判处刑罚,基于出入境及学校管理要求,小余将可能失去求学机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余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够深刻认罪悔罪。首先,案发当天小余喝酒后骑行的距离较短;其次,深夜行驶,路面交通流量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最后,被告人小余自愿认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在《悔过书》中陈述“通过此次对国家法律政策的认真学习,切实认识到自身错误,悔恨不已,在走向社会之前上了一堂难忘的法律课,保证今后一定加强自我约束,强化自身责任感,增加法律意识观念,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在学成归来时报效祖国”。
十、税收征管法逾期申报处罚额度?
税务机关对你处以50元的罚款是合理的。
因为2022年1月份例征期(申报纳税期限)是1曰至19日,你1月22日去申报属于逾期申报。
政策依据: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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