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税法 > 淘丁企服

研发费用如何归集?

119 2024-04-16 17:16

一、研发费用如何归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516号)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二、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废止)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三、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三、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四、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研发费用归集分录?

研发费用会计分录:发生支出,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贷: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

每期期末结转,借:管理费用,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三、研发费用如何归集?

1.

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2.

建议财务账面的研发支出明细科目最大程度上与加计扣除口径的费用明细项目保持一致,这样可最大程度上减少加计扣除辅助账簿与财务账面的差异。

四、什么叫研发费用归集?

研发费用归集是指研究与开发某项目所支付的费用。我国有关制度对研发费用的规范存在于两个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从会计核算角度规范了企业对研发费用的确认、计量、记录及报告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从税法角度规范企业对研发费用的归集、摊销及抵减企业应税收入进行了规定。

五、公积金归集银行规定?

开户口就是你单位的最终汇缴银行,一般都是农行、工行、建行等···以归集银行为准。托收银行,只是与你们单位签了托收协议,月度进行公积金的委托收款,资金再汇入归集银行。

建议你拨打托收银行的电话(拨打5位数的全国客服都是可以查询到的),说明你们单位的情况,了解清楚了再进行操作员的资料变更。

六、违反税法代扣代缴的规定?

违犯税法代扣代缴,是一种违法行为。代扣代缴是纳税人应尽的责任,如果不及时代扣代缴,很容易使税款流失。给国家造成损失。必须提高对代扣代缴的认识,不然的话不知不觉就犯法了。

七、新增税法规定?

新税法及条例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原则,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四个统⼀”即统⼀内外资企业税制;统⼀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优惠政策,并强化反避税措施。同时把原来以⾏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件为载体的政策,分别上升到法律和⾏政法规的层次,增强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约束⼒。

八、建行资金归集时间有规定?

资金归集,建行限额,他行资金归集最多一天不超过5000,一月不超过5万。所谓“资金归集”,就是设置一个资金归集的主账户,将其他银行卡设置成关联账户,再设置好保底金额,利用“超级网银”系统就可将其他账户的余额自动转到中心账户上,便于储户统一管理资金。

央行规定了资金归集单笔额度最多5万元,却并没有规定单日限额或者单月限额。因此,一些国有大行对于客户账户资金被归集到他行账户,往往会设有一定的限制。

目前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对跨行资金归集限制较为严格,客户每笔、每天的归集资金均不得超过5000元,每月不得超过5万元。

其次是民生银行,每笔资金归集业务不得超过1万元,每天不超过5万元,每月限制为20万元。

其余7家被调查银行规定,客户每笔资金归集业务不得超过5万元,中国银行和华夏银行未设置每日及每月资金归集最高上限,农业银行未规定每月归集的最高上限。

九、会计费用归集与分类?

会计费用先分两大类,一类是期间费用,做到利润表里,抵扣利润的,一类是制造费用,做到成本里,期间费用又分三类,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主要按使用的部门分的。

1.如果是财务部门\采购部门\服务部门\人事部门这些部门发生的费用或者这些部门的人发生的有关费用通常属于管理费用。

2.制造部门\品管部门(有些公司记在管理费用里)通常都制造费用

3.销售\市场部门这些部门发生的费用一般都直接记入营业费用。

十、要素费用的归集依据为?

要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主要内容有成本核算的账户设置、材料、燃料、动力的归集和分配、职工薪酬的归集和分配、辅助生产费用的归集和分配、制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以及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的核算等内容。

一、成本核算的账户设置

(一)“生产成本”账户

该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工业性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按产品品种等成本核算对象设置“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明细账。

辅助生产较多的企业,也可将“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作为总账。

基本生产成本应当分别按照基本生产车间和成本核算对象(产品的品种、类别、订单、批别、生产阶段等)设置明细账(或成本计算单),并按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期末,对于共同负担的辅助生产成本,应当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各受益对象。

(二)“制造费用”账户

制造费用是工业企业为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计入产品成本但没有专设成本项目的各项生产费用。

期末,将共同负担的制造费用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除季节性生产外;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二、材料、燃料、动力的归集和分配

无论是外购的,还是自制的,发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各项要素费用时,对于直接用于产品生产、构成产品实体的材料、燃料和动力,一般分产品领用,应根据领退料凭证直接计入相应产品成本的“直接材料”项目。

对于不能分产品领用的,需要采用适当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各相关产品成本的“直接材料”成本项目。

在消耗定额比较准确的情况下,原材料、燃料也可按照产品的材料定额消耗量比例或材料定额费用比例进行分配。

三、职工薪酬的归集和分配

职工薪酬是企业在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直接和间接人工费用的总和。一般按车间、部门分别填制,是职工薪酬分配的依据。

直接进行产品生产的牛产工人的职工薪酬,直接计人产品成本的“直接人工”成本项目;不能直接计人产品成本的职工薪酬,按工时、产品产量、产值比例等方式进行合理分配,计入各有关产品成本的“直接人工”项目。

如果取得各种产品的实际生产工时数据比较困难,而各种产品的单件工时定额比较准确,也可按产品的定额工时比例分配职工薪酬。

四、辅助生产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辅助生产费用的归集是通过辅助生产成本总账及明细账进行。一般按车间及产品和劳务设立明细账。

辅助生产的分配应通过辅助生产费用分配表进行。辅助生产费用的分配方法很多,通常采用直接分配法、交互分配法、计划成本分配法、顺序分配法和代数分配法等。

五、制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制造费用包括机物料消耗、车间管理人员的薪酬,车间管理用房屋和设备的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和保险费,车间管理用具摊销,车间管理用的照明费、水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差旅费、办公费以及季节性及修理期间停工损失等。

制造费用应通过“制造费用”账户进行归集,月末按照一定的方法从贷方分配转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

制造费用应当按照车间分别进行,不应将各车间的制造费用汇总,在企业范围内统一分配。制造费用的分配方法很多,通常采用生产工人工时比例法(或生产工时比例法)、生产工人工资比例法(或生产工资比例法)、机器工时比例法和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法等。

各产品分配标准如,产品生产工时总数或生产工人定额工时总数、生产工人工资总和、机器工时总数、产品计划产量的定额工时总数。

六、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的核算

(一)废品损失的核算

废品损失是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以及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扣除回收的废品残料价值和应收赔款以后的损失。

经质量检验部门鉴定不需要返修、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以及产品入库后由于保管不善等原因而损坏变质的产品和实行“三包”企业在产品出售后发现的废品均不包括在废品损失内。

废品损失可单独核算,也可在“基本生产成本”、“原材料”等科目中反映。辅助生产一般不单独核算废品损失。

不可修复废品损失的生产成本,可按废品所耗实际费用计算,也可按废品所耗定额费用计算;对于可修复废品,“废品损失”科目只登记返修发生的各种费用,不登记返修前发生的费用,回收的残料价值和应收的赔款,应从“废品损失”科目贷方分别转入“原材料”和“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借方。

结转后“废品损失”的借方反映的是归集的可修复损失成本,应转入“基本生产成本”科目的借方。

(二)停工损失的核算

停工损失是生产车间或车间内某个班组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停工期间发生的原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和制造费用等。应由过失单位或保险公司负担的赔款,应从停工损失中扣除。

不满一个工作日的停工,一般不计算停工损失。停工损失可单独核算,也可直接反映在“制造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中。辅助生产一般不单独核算停工损失。

对于应计人产品成本的停工损失,如果停工车间只生产一种产品,应将“停工损失”科目归集的费用计入该产品成本明细账的“停工损失”项目;如果停工车间生产多种产品,一般按照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点击我更换图片

热点提要

网站地图 (共183个专题124118篇文章)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