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同销售赠送备件如何账务处理?
一、对同种商品买一赠一。此类销售行为目前通常使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将其中一件商品按售价作正常商品销售处理,而另一件则以成本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营业费用”;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按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在此种销售方式中,应当将作为赠品处理的商品与普通销售的商品区分开来,并予以披露。利用这种方法促销商品,本来就是企业的一种让利行为,但用此会计处理方法虽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却要对赠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缴纳税金,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二、确定赠品全部赠出。此类赠品多属低值物品,如手帕、玻璃杯等,随商品的售出而赠送,其赠品数量确定,送完即止。这种销售方式应将赠品的赠出现为一种“营业费用”,在销售商品时借记“营业费用”;贷记“库存商品--赠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此种销售方式是一种普通的营销手段,它通过赠送低值的物品吸引消费群体,对于所有的企业普遍适用。而且它的赠品不会导致企业多交增值税。在购进该赠品时,借记“库存商品--赠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在赠品送出时同样是以成本价结账,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相抵,不存在多交税金问题,所以它是最常见实用的促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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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确定赠品是否赠出。在这种销售方式中,赠品的取得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集齐瓶盖或数字等,它的发出属于不确定状态,应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对预计将赠出的赠品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具体处理是:将赠品的成本借记“营业费用”;贷记“预计负债”。当赠品发出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库存商品--赠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在此种账务处理中,“预计负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有可能大于货方发生额,具体情况应视赠出赠品的情况而定,其账户余额应在核查时予以调整。当赠品没有发出时,就将“营业费用”、“预计负债”冲销。此种赠品方式真正实现的赠品数量并不大,因此应即时核对赠品赠出量与预计负债的比例,调整预计负债的余额,使其与实际的赠品赠出情况相符。
四、赠送购物券。此类促销方式应在销货的同时作一项或有负债处理。具体处理是:将销货时发出的购物券确认为“营业费用”,同时,贷记“预计负债”。当购物券使用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商品成本。若未发生,就将“营业费用”、“预计负债”冲销。此销售方式的“预计负债”的发生与冲销都较为频繁,应定期核查该科目。此种促销方式一般用于商场消费,容易刺激消费者的大额购买,并且这种方法也不会使商家负担多余的税金,是一种常见的商场促销手段。对于不同的赠品促销方式应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进行处理,要做到既能够真实地反映赠品的行为,又要避免漏税和给企业造成额外的负担。另外对于赠品较多的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二、视同销售会计处理分录?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视同销售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视同销售: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同销售: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送礼视同销售会计处理分录?
企业送礼视同销售会计分录如下,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四、视同销售,混同销售,兼营如何区别?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混合销售:对于纳税人从事业务,如果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从属于另一项业务,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如饭店内设商店,饭店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是要缴纳营业税的。但是内部设立的商店一般是针对到饭店吃饭的顾客服务的,也就是说商店取得的收入与饭店经营有从属关系,所以判断为混合销售行为。其次,由于其主业是饭店经营,属于营业税行为,所以判断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
兼营行为: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如某饭店同时开设餐厅、客房又开设商场,到餐厅消费的,不一定到商场买东西;到商场买东西的,不一定要住宿。所以餐厅、客房、商场取得的收入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分别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1)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2)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3)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二个“两”。
(1)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五、无票视同销售如何计算?
赠送货物时,直接开具专用发票,
货物与发票一起送达即可,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1300
贷:存货(成本) 10000
销项税额 1300
如果货物价值1万,但是成本只有8000
借:营业外支出 9300
贷:存货(成本) 8000
销项税额 1300
增值税销售额申报1万,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增加1.13万(视同销售收入1万,成本8K,捐赠不得扣除9.3K)
六、外购商品赠送的视同销售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外购商品用于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分录分别为:购入商品时,借记营业外支出一一公益性捐赠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一一增值税进项税科目。
根据税法规定做视同销售处理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一一增值税销项税科目。
七、视同销售概念?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费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视同销售的情况包括:
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八、公司外购礼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公司外购商品时视同销售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从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角度看,无论是否实际入库以及后续如何处理;在购入商品时首先入库,无论是用于长期展示,还是短期促销,都要视其最终处理途径确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比如无偿赠送,这种情况属于视同销售,会计上按其成本及应计税额处理。
九、视同销售分录?
视同销售的分录:
(1)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十、无偿拆借资金视同销售如何开票?
无偿拆借资金视同销售的问题涉及到税务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1. 对于非金融类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无息拆借,到2023年12月31日之前是免增值税的。
2. 如果是非金融类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有息拆借,那么会被视为提供贷款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3. 通常情况,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拆借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视同销售的情形仅适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
4. 对于无偿借款的税务处理,尤其是非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出借资金是否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企双方乃至税务机关内部长年以来一直存在争议。
5. 如果视同销售行为发生,留存相关资料作为证明,可以由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注意的是,“视同销售”并不是真正的销售,从理论上讲,不能开具发票。
6. 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无偿拆借资金视同提供贷款服务,需要按独立交易原则计算利息收入,并调整增加“收入类调整项目”下的“视同销售收入”。
综上所述,企业在进行无偿拆借资金的操作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税务政策进行判断,确保合规操作并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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