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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扣除标准2021年?

115 2024-03-28 03:23

一、捐赠扣除标准2021年?

企业做捐赠是有扣除标准的。捐赠可以分为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公益性捐赠是指捐赠者将钱或者物资捐赠给有资质的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社会公益组织和团体

,所捐款项或物资由这些社会组织有计划的发放给需要的人,这样的捐赠在受赠方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可以在企业当年利润的12%可以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超过利润的12%部分,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不是捐赠给有资质的社会公益组织的,就要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捐款项不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二、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其中,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扩展知识:

捐赠支出是企业对外捐赠的各种财产的价值

确认计量:

非营利组织在提供捐赠时,应在提供捐赠或作出无条件捐赠承诺的期间确认为费用,并同时减少资产或增加负债,其具体处理主要取决于利益给予的形式。例如,为销售而持有的存货捐赠应确认为存货减少及捐赠费用的增加,而无条件捐赠承诺给予现金则应确认为应付账款及捐赠费用。捐赠费用应以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或者,如果捐赠是以债务豁免或承担债务形式提供的,则该捐赠应以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对于条件捐赠承诺和“条件”捐赠,只有在合格性要求满足后,才能确认捐赠费用,其处理方法与捐赠收入相对应,这里不再赘述。

三、偶然所得捐赠扣除标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就是最多扣除包含偶然所得在内的个人所得的30%

四、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

1、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时,捐赠属于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五、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为如果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该规定办理;未规定的,个人捐赠额中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了解和了解这个概念对于每个纳税人来说都非常重要。作为一个爱心捐赠者,您可能想知道您的捐赠金额是否符合税收法规,并且是否有资格享受税前扣除。在本篇博文中,我们将详细介绍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并合理规划您的捐赠。

什么是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是指个人或企业在纳税前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捐赠额度。这意味着您可以将您的捐赠金额从您应纳税的所得中减去,以降低您需要缴纳的税款金额。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个人可以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将捐赠款项作为扣除项目之一,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也可以将捐赠款项列为税前扣除的项目之一,以降低应纳税额。

个人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个人捐赠者有幸能够享受个人所得税的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规定,个人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

例如,如果您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人民币,您最高可以将3万元人民币的捐赠款项作为税前扣除项目进行申报。这将使您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为7万元人民币。

需要注意的是,您在享受个人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交相关捐赠凭证,包括捐赠发票、捐赠协议等。确保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妥善保留这些凭证以备查验。

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与个人捐赠者不同,企业捐赠者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一般为企业实际发生的捐赠金额的100%。

不同于个人捐赠者的限额制度,企业捐赠者没有固定的上限。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全部捐赠金额作为税前扣除项目进行申报。

类似个人捐赠者,企业捐赠者也需要提交捐赠凭证,包括捐赠发票、捐赠协议等。这些凭证将被用于核实您的捐赠行为以及捐赠金额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何合理规划捐赠支出

了解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后,合理规划您的捐赠支出将更加重要。以下是一些建议,帮助您在捐赠时最大限度地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

  • 详细记录:确保您详细记录每笔捐赠款项,包括捐赠对象、捐赠时间和金额等信息。这将有助于您在申报时提供准确的捐赠凭证。
  • 合法合规:确保您的捐赠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只有合法合规的捐赠行为才能获得税前扣除的优惠待遇。
  • 咨询专业人士:如有需要,您可以咨询会计师或税务顾问,以了解最新的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他们将为您提供专业意见和指导,以便您做出明智的决策。

捐赠是一种美德,可以对社会起到积极的影响。合理规划捐赠支出并且正确享受税前扣除优惠,将让您的捐赠更有价值。希望这篇博文对您有所帮助,让您更好地了解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并为您的捐赠规划提供一些指导。

概要:本篇博文详细介绍了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相关知识。捐赠者可以了解个人和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具体标准,并学习如何合理规划捐赠支出以获得税前扣除的优惠。阅读本文,您将更好地了解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并能够在捐赠中做出明智的决策。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七、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是什么?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公益性社会团体确认条件:9项,了解。

税前扣除方法:捐赠项目税前扣除方法要点公益性捐赠限额比例扣除。

①限额比例:12%;

②限额标准:年度利润总额×12%;

③扣除方法:扣除限额与实际发生额中的较小者;

④超标准的公益性捐赠,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应作纳税调整。

【提示1】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的依据是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不是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2】企业将自产货物、外购的原材料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提示3】对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则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八、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标准?

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3.公益性社会团体确认条件:9项,了解。

税前扣除方法:捐赠项目税前扣除方法要点公益性捐赠限额比例扣除。

①限额比例:12%;

②限额标准:年度利润总额×12%;

③扣除方法:扣除限额与实际发生额中的较小者;

④超标准的公益性捐赠,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应作纳税调整。

【提示1】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的依据是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不是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2】企业将自产货物、外购的原材料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提示3】对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则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九、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公益事业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发展的必然要求。为了激励更多的个人和企业参与公益事业捐赠,我国税法规定了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

根据我国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和企业对捐赠公益事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纳税所得额的过程中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这一政策旨在鼓励个人和企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并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

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个人和企业的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是不同的。以企业为例,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为当年利润总额的10%。如果企业的公益捐赠支出超过了利润总额的10%,超出部分可以决定是否延后扣除,最长延后不超过三年。

对于个人来说,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当年收入的30%。同样地,如果个人的公益捐赠支出超过了收入的30%,超出部分可以决定是否延后扣除,最长延后不超过三年。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和个人的公益捐赠支出必须通过正规渠道进行,且必须取得相应的捐赠证明。只有具备了相应的捐赠证明,才能申请税前扣除的优惠。

优惠政策的意义

公益事业对于社会的意义不言而喻,而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更是对个人和企业参与公益事业的一种鼓励和奖励。首先,这一政策能够激发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到公益事业当中,提升公益事业的发展水平和效益。其次,个人和企业通过参与公益事业捐赠可以积累社会信誉和形象,同时也能够获得税收优惠。这种方式既满足了个人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又能够为公益事业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支持。

与此同时,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也具有社会公平性和社会和谐性的特点。个人和企业通过捐赠公益事业来减少纳税所得额,实际上也是将部分税收转化为了公益事业的支出,从而实现了税收资源的再分配。这种再分配不仅能够促进社会公平,还能够减轻个人和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注意事项

在享受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优惠政策时,个人和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首先,公益捐赠支出必须通过正规渠道进行,不能违法或违规。
  2. 其次,个人和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捐赠证明,以便申请税前扣除的优惠。
  3. 再次,对于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和企业可以选择是否延后扣除,但最长延后不超过三年。
  4. 最后,个人和企业在享受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优惠政策时,还需要遵守其他相关的税法规定和申报要求。

总之,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是我国税法为鼓励个人和企业参与公益事业而设定的一项优惠政策。通过这一政策,个人和企业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既减轻了纳税负担,又为公益事业提供了更多的资源支持。但是,在享受这一优惠政策时,个人和企业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规定申请税前扣除的优惠。

十、个体工商户捐赠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根据《计税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在此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曾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

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自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根据财税〔2008〕65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自2011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根据财税〔2018〕9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根据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各阶段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见表4-4。

表4-4 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3.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1)“五险一金”的扣除。

《计税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补充保险的扣除。

为支持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允许其对不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计税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商业保险的扣除。

根据《计税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财产保险的扣除。

根据《计税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三项经费

根据《计税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该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据财税〔2008〕65号文件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含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额。

自2018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借款费用

《计税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

6.利息支出

根据《计税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明确,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7.汇兑损失

根据《计税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8.业务招待费

根据《计税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据财税〔2008〕65号文件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同。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根据《计税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15年以前,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据财税〔2008〕65号文件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开办费

根据《计税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开办费既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摊销。

11.劳动保护支出

根据《计税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2.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根据《计税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做如下修改: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这里年度会计利润是大于零的数额,没有利润不能扣除。对企业发生的会计差错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更正,按调整后的大于零的年度会计利润计算扣除限额。

13.赞助支出

根据《计税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赞助支出,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14.研发支出

为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计税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15.规费的扣除

根据《计税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6.固定资产租赁费

根据《计税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7.混用费用的扣除

《计税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基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与家庭财产、费用支出经常混用的实际情况,《计税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允许按照40%的比例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进行税前扣除。这种处理方式既便于个体工商户享受扣除规定,也可避免因个别地方不允许混用费用扣除导致纳税人税负增加。

这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处理不同。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文件发布)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例4-3?多选

下列有关某个体工商户2018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税前据实扣除

B.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50%扣除

C.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D.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实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

E.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答案】ACD

【解析】选项B错误。2008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务招待费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相同,根据财税〔2008〕65号文件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选项E错误。根据《计税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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