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联关系的对关联交易的限制规定?
判断是否构成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同样遵循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
会计准则36号,“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股权比例的多少,只是实务中用来判断是否构成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参考指标,所谓超过50%或20%,只是经验数据、通常情况,而不是需要严格遵守的条例。
举个例子,新疆中基,按证监会处罚通知书的原文,
“2006年1月,在刘一的指使下,经吴光成等人策划与操办,新中基通过隐蔽出资,设立了空壳公司天津晟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晟中)。天津晟中表面上与新中基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关系,但其业务与财务实际上完全由新中基控制。天津晟中成立后,先从新中基采购番茄酱,再销售给新中基的控股子公司天津中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辰)。…… 新中基通过自己设立的隐形空壳公司天津晟中,利用非关联的中转过账公司新疆豪客,连续多年虚构购销业务,虚增业务收入与成本,虚增或者虚减利润,不仅隐瞒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更直接导致公司2006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可以看到,明面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连小股东都不是)也可能构成关联关系。
再举一例,北生药业,
“ 为隐瞒与北生药业的关联关系,原北生药业董事长何玉良通过他人名义实际控制腾盛建筑、北京九洲济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洲济康)、北京盛世康健生物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康健)、北海安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生物)、广西北生集团海玉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阳市川腾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北京川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华凯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华凯)、四川万龙东顺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万龙)、广东龙京生物医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龙京)、华阳新康、北海腾辉商贸有限公司、北海京顺贸易有限公司、北海永宏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海宝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海赛 诺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海恒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西腾云拍卖有限公司、北海市环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天然药物工程技术中心、中远经贸、东孚经 贸、北海百宏建筑工程公司、北海市东江实业开发公司等24家公司。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北生药业未披露上述24家公司与北生药业的关联关系。”
没有代持协议,仅是私下约定,一样构成关联关系。
按照提问中描述的情况,不足以判断其是否构成关联关系。如果X或A的确不参与B的经营决策,那么单纯是X与Y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足以构成关联交易。因此需要细查在实际日常经营中,B的董事会和管理层人员构成、背景是什么,B的各种内部经营文档中有没有X或者A公司其他高管的参与痕迹(我以前在类似的案例中就碰到过,甲公司内部某份厂报上一块豆腐干文章里表彰某某中层干部,其人不在甲的人员名册里,而出现在另一家看似第三方的经销商的联系人名单里,最后挖出一家隐性关联公司),或者到一些基层人员里去想办法套话、了解A公司的人员是否经常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等等。
再退一步来说,哪怕的确不是关联方,从X和Y的这层关系来说,这个交易也有很大的风险。参照北大荒农业的案例,
“ 2011年11月至12月,北大荒鑫亚向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北大荒鑫亚参股公司,以下简称青枫亚麻)销售4,071.03吨亚麻时,与青枫亚麻串通,另签订虚假合同,每吨加价4,600元,虚增2011年度利润1,600.58万元。”
北大荒鑫亚只占青枫亚麻8.4%股权,从通常概念来说离“重大影响”的20%标准还远得很,一样可以串通造假。更何况本案中X和Y还有这层借贷关系。从问题中所述事项来说,我认为至少有非常重大的关联交易嫌疑,应当保持足够的戒心。说得再通俗一点,如果这家A现在是一家pre-IPO的公司去报材料,就算撇开大客户依赖的问题,单是这个关联交易的嫌疑(哪怕最后抓不到任何实证)都足以被发审委质询到死。
二、违反税法代扣代缴的规定?
违犯税法代扣代缴,是一种违法行为。代扣代缴是纳税人应尽的责任,如果不及时代扣代缴,很容易使税款流失。给国家造成损失。必须提高对代扣代缴的认识,不然的话不知不觉就犯法了。
三、新增税法规定?
新税法及条例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原则,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四个统⼀”即统⼀内外资企业税制;统⼀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优惠政策,并强化反避税措施。同时把原来以⾏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件为载体的政策,分别上升到法律和⾏政法规的层次,增强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约束⼒。
四、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税法是保障税收的法律手段,税收遵守税法的规定。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国家最主要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有多种多样,如税收、发行货币、发行国债、收费、罚没等等,而税收则由政府征收,取自于民、用之于民。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五、销售佣金的税法规定?
一般销售佣金不超过销售收入的5%,超过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调增,计算企业所得税。
六、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关联企业纳税调整有什么规定?
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3、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安排。
4、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5、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七、关联关系认定?
关联方关系的存在是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为前提条件的。从一个企业的角度出发,与其存在关联方的各方包括:
1.该企业的母公司
①某一个企业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②某一个企业通过一个或若干个中间企业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③一个企业直接地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地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八、公司法关于关联关系是如何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以上是公司法关于关联关系的定义,可以看出,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关键在于A是否属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担任董监高。
公司法禁止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也有可能使公司受益,所以不一定违法。
九、税法与民法有什么关系?
税法主要与以下相关法律有联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制定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和章程。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在相当程度上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这种关系主要发生在商品经济中。税法和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上绝对不是独立存在的,他们既有其显著的区别,也有不可分割开的内在联系。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两者有本质区别。《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则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的范围不同。 两者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税法和《刑法》对于违反税法都规定了处罚条款,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情节是否严重,轻者给予行政处罚,重者则要承担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十、保险费的税法规定?
保险费主要是指企业列支的各类商业保险费用。 税法规定:
1.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偿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3.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4.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偿优待,应作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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