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同销售的情形有哪些?
视同销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内容,将自产产品用作职工福利,将自产产品和外购产品用于股利发放,将自产产品用于企业固定资产等建造,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捐赠,将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等其他用途,都称之为视同销售,视同销售要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二、视同销售包括哪几种情形?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视同销售主要包括8种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理销售模式);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三、会计上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情形?
在会计上,以下几种情况通常被视为视同销售,需要确认收入: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请注意,具体的确认收入情形可能会根据销售的具体情况和其他法规规定有所不同。如果您对会计处理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指导,建议咨询专业的会计师或税务顾问。
四、出口视同内销的几种情形?
以下是我的回答,出口视同内销的几种情形包括:运往国外、港澳地区但却在境内销售的货物,不论是外商投资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货物,还是其他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货物,或是从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区域中调出的货物,都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出口退货视同内销。出口转内销视同内销。特殊区域内的货物进入境内视同内销。出口转内销视同内销。报关离境且已征出口退税的成品退回。国内购买用于出口的货物,因故改变用途转作内销的。出口视同内销的其他情形。
五、视同收汇的九种情形?
视同收汇的9种情形包括: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原因代码:01。需提供资料:商会证明或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需提供资料:往来协商函件及进口国商检机构质量证明。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3。需提供资料:往来协商函件及进口国商检机构质量证明。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4。需提供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领事馆出具的证明。如是受疫情影响的,提供该国有疫情的新闻报道资料。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5。需提供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领事馆出具的证明。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原因代码:06。需提供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管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七)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原因代码:07。需提供资料:提单或运单。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原因代码:08。需提供资料:出口合同,需注明最晚收汇日期。
(九)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原因代码:09。需提供资料:税局认可的资料。
六、销售佣金的税法规定?
一般销售佣金不超过销售收入的5%,超过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调增,计算企业所得税。
七、视同销售的作用?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八、视同销售的后果?
视同销售会增加企业税收负担。
视同销售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视同销售的定义?
视同销售指的是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指的是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指的是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十、视同工伤的七种情形?
视同工伤七种情形包括: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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