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纠纷解决案例?
——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受制于规划而非其他审批
【案情简介】
宋某作为出租人将其厂房出租给青岛某公司,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土地税等问题发生纠纷,承租人青岛某公司搬离涉案厂房并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宋某不同意解除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租赁合同。因涉案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租赁合同无效。宋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其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批复文件以及《土地使用权证书》以证明涉案厂房系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合法建筑,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二审经审理认为,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厂房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因此对其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证据清单?
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起诉材料:
(一)起诉状。必须由原告本人签名(原告是法人的,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起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例如被告是两人,起诉状共提供三份,法院留一份,给二被告各送达一份。
(二)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后退还原告)、复印件一份,原告是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单位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三)需提交合同书及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上市公司融资租赁案例分析?
以下是一种关于上市公司的融资租赁案例分析:公司A是一家上市公司,专注于生产和销售农业机械设备。该公司近期计划扩大生产规模,并针对市场需求引进新的技术设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公司A决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获得所需设备。首先,公司A与一家融资租赁公司B进行谈判,以确定租赁费用、租赁期限和设备维护责任等方面的细节。经过谈判,双方达成协议,公司A同意每月支付租金100,000元,为期3年,同时负责设备的维护和修理。接下来,公司A与融资租赁公司B签订正式合同。根据合同条款,公司A将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赁所需设备,以3年为租赁期限,每月支付100,000元的租金。此外,公司A还需支付一笔为设备维护和修理的押金,以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在合同生效后,公司A向融资租赁公司B支付了一笔设备维护和修理的押金,以及第一个月的租金。融资租赁公司B在收到付款后,将所需设备交付给公司A,并提供维护和修理的支持。在租赁期限内,公司A按时支付租金,并负责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如果设备需要维修或更换零部件,公司A将负责支付相应费用。此外,公司A还需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设备。融资租赁的好处在于,公司A无需一次性支付高额购买设备的成本,并且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情况灵活调整设备的租赁数量和类型。同时,公司A还可以利用融资租赁的方式保持现金流的稳定,并将租金作为税前成本进行抵扣,降低税负。总之,上市公司通过融资租赁可以获得所需设备,满足业务扩张的需求,并且能够灵活调整设备的租赁数量和类型。同时,融资租赁还可以缓解现金流压力,并有效降低税负。
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土地租赁合同类型纠纷调解案例
【基本案情】
2008年1月,安岳县龙台镇黑滩村四个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黑滩村村民”)200余户村民与安岳县绿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牧公司”)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将620余亩土地租给公司搞种养殖。协议约定租金以每年每亩500斤稻谷的市场价给付,租期从2008年至2031年止,租赁期满后绿牧公司负责土地复耕。但从2016年6月起,绿牧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至2018年12月共计拖欠租金90余万元。广大租赁户找不到公司管理人,多次越级信访无果,致纠纷形成诉讼。农户请求解除合同、判令支付租金、违约金、土地复耕费等(以每亩1000元计算),共计200余万元。
【调解过程与结果】
安岳县人民法院在收到诉讼材料后,考虑到案涉人数众多、系涉民生案件、影响面广,且绿牧公司因经营不善,已经停止经营,典型的“三无公司”即无办公场地、无其他财产、无主管部门,公司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该土地上所种的白杨树,但该林木上设有权利负担,另案申请人市农担公司申请法院对林木进行了查封。如果直接引入诉讼程序,将面对200余户土地承包户、调解、判决后,无可供财产的执行,导致后期执行困难,引发集体信访和群体性案件。为此,法院决定以多元化解纷机制处理。
二、对症下药实施调解方案
(一)大胆实用村民小组为主体进行调解。按照法律规定,对经营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以经营承包户为主体与合同相对方的公司进行诉讼,但这种方式对类型案件处理有局限性,一是调解涉及人数众多不能统一口径,二是多数人持观望影响调解进程,三是即便调解的也因某些人的反对而反弹。鉴于公司原发放租金时均以村民小组为核算单位,将租金整体打包由村民小组组长以双方认可的亩分发放,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大胆启动以村民小组为一个诉讼主体的方式进行调解
(二)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调解。运用枫桥经验,发动基层组织的作用,依靠群众智慧和力量进行矛盾化解。在做好群众工作的基础上,将“千家万户”的意见进行统一,以四个社的四种调解方案再优化再统一,形成一个总的调解方案与绿牧公司进行协商。
(三)制定“司法+”聚力打“组合拳”。因纠纷涉及主体面大较广,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隐患较较大,调解法官决定采取发动群众智慧,依靠基层组织力量的“枫桥经验”,以法院主导、协同律师调解、公证调解、人民调解方式,创新运用“四联调”机制相融合,发挥各方优势打“组合拳”,聚力协同调解。
三、深入基层实施“三步走”,成功化解纠纷
走稳第一步:一是以村民小组为载体,选出 “代言人”,社员代表与社长综合各家意见后,提出本社适合调解的最初方案;二是以基层组织村两委为依托,运用基层干部人熟、地熟、情况熟,有群众基础的独特优势,将四个村小组的调解方案再统一,提出全村的一致方案;三是与镇党委、政府无缝衔接,压实村、社两级基层组织责任,做好群众基础工作,最终形成总基调为:解除租赁合同、支付租金、自行复耕、及时将土地另作安排的调解方案。
走好第二步:充分发挥法院调解的主导与引导作用。调解法官召集绿牧公司负责人和实际投资人现身,提出与村民要求方向一致的可行性方案。同时,与林业主管部门对接砍伐申报延伸工作,与执行局对接该宗林木权利所涉另案查封等关联性工作,排除矛盾纠纷化解兑现的后顾之忧。
走实第三步:多元化解联动聚力同向调解。以法院为主导,联同入驻法院的律师、公证协同室公证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本土化的“四联调”机制,搭借党委政府引导司法局为经营户提法律供援助这一平台,充分发挥各家的法律优势、职业特长和综合资源,全力做好矛盾疏导、释法明理、权衡利弊工作。最终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即时解除了租用合同,绿牧公司变卖租赁土地上的林木,并以所得款给付所欠租金及复耕费每亩650元,不足部份由实际投资人补齐。在调解现场,龙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据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实现纠纷的调解与司法确认现场对接“一站式”办理。
法院启动多元化纠纷机制,深入纠纷发源地,从情理法方面反复做群众思想工作,更加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最终赢得群众的支持与理解;通过枫桥经验与本土化的联调机制相融合,促进类型纠纷在源头上实质化解,实现群众权益最大化,赢得了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现场同时拍手鼓掌;同时,党委政府对法院勇于担当主动服务基层群众既化解纠纷又终结信访的成功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资阳市政法委组织的“今天我当班”栏目组记者一行,在调解现场进行了体验试采访和报道,受到社会群众点赞
目前通过林木价款已兑现40%,差额部份,投资人将在春节兑现30%,来年全部兑现,200余户纠纷通过多元化纠纷机制成功化解自动履行,纠纷在春风细雨中案结事了,真正实现了“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再现。
【典型意义】
本纠纷通过多元协同化解的典型意义在于:因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合同纠纷,虽然租金可以直接依合同计算直接判决,但对于逾期违约金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特别是对于土地复耕费由公司负责、判决负责到什么程度,没有标准,难以界定,复耕费用支持多少依据是什么?200多户家庭是否都能接受判决的违约金、复耕费?所以判决的法律依据也不好把握,且系涉民生类案件,判决不好、执行不到位均有可能涉群体信访,矛盾被激化。面对诸多矛盾,唯有通过调解,调动双方的积极性面对现实,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事关老百姓的生存之本。因此本案法院积极采用诉前调解的模式, 通过前期摸排情况及征集各方意见,以先进行调解和劝导,把矛盾疏通放在前端,通过多元化解纷机制协同方式,有效降低成诉率、提升纠纷化解的机率。
(一)纠纷在源头上化解。本案中,当事人一方是4个村民小组(203户754名村民),一方是公司经营不善,无财产支付租金。厘清矛盾焦点、难点及突破点,以“司法+”多元联调化解纠纷的调解方法,变“座堂调解”为主动下基层做工作,将调解搬到镇政府,让群众少跑路,拉近群众距离,让群众信任法院主动为民服务,把矛盾放在源头上化解;
(二)纠纷在于聚力化解。多元化解实质是借助各方职业优势、法律优势、群众基础等优势,盘活各种有效资源,做好基层基础工作,帮助利益各方寻找平衡点。本纠纷“借”政府及社会各方调解力量,“兼”案件的后续执行效果,着力实质化化解纠纷。通过与当地党委与政府联系,以法院为主导,邀请入驻法院的律师、公证协同室公证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级调解组织进行 协同努力从而化解纠纷,提升了基层社会治理能力。
(三)纠纷化解便利于当事人。一是法院在调解过程中,从不同角度去为当事人服务。一是该纠纷土地上的林木本身附有债务即租金,而国有资产的农担公司为另案申请人,在执行中,法院对林木进行了查封,谁的债权应当优先受偿,为此,调解人员主动报告法院党组,党组安排执行局与诉讼服务中心调解法官主动与市农担公司多次对接,进行政策解读,让农担公司让权于民,并通过法院裁定解除对林木的查封,方便于民。
同时,对当事人砍伐大片林木,是否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调解法官提前与林业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办理合法的审批手续,方便当事人履行。
为实现纠纷化解,减少诉讼成本,法院采取多元调解与司法确认衔接方式,直接在现场进行司法确认,当事人未产生诉讼费,又能保证调解,保障后期的执行,让利于民。
(四)法院主推化解,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纠纷成功调解、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让后续类似的纠纷,诉源治理提供了鲜活的素材,通过了解纠纷产生及存在的根源、土壤,与多方调解力量进行会商,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提出具象化、针对性的“靶向”调解方案,从根源上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即便最终要通过人民法院裁判,也会增大当事人服判息诉的概率;也才能够更好地、彻底地解决矛盾根源。因此,举多方调解之力解决社会纠纷,在其优势与成效下实现解纷机制由“独木桥”到“立交桥”、由“独角戏”到“大合唱”的转变,真正的践行最高人民法院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初衷以及预期目的。
五、房屋租赁要注意什么,房屋租赁常见纠纷案例?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引发的纠纷;因承租人擅自转租或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引起的纠纷;因旧城、旧村拆迁改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引发的纠纷;因出租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约定的用途引发的纠纷;因出租人单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履行引发的纠纷;因租赁期内房屋权变动已发的纠纷。
以上就是小编给你介绍的关于房屋租赁纠纷中合同无效怎么办和常见的房屋租赁纠纷的解决办法,小编在这里提醒您如果发生纠纷,讼并不是解决问题的优方案,一定要双方冷静下来好好的谈谈,更加合理的妥善处理才是正道。
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这四种方法来解决。
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起诉。仲裁作出的裁决,由仲裁机构制作仲裁裁决书。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被起诉后果?
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被起诉后,如果判决结果是被告败诉,那么被告需要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或者支出相应的赔偿金。
如果被告无法支付,那么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冻结其财产、股份等,并可能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因此,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双方应该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并确定自己的义务和责任,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如果遇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问题,应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尽量避免诉讼引发的风险与损失。
八、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解决办法?
解决办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1. 协商解决:当出现纠纷时,首选的解决方式是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在协商中,双方可以通过沟通、交流和妥协等方式寻求解决方案,以达成双方所能接受的协议。
2. 提起诉讼: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进行赔偿。诉讼需要进行证据交换、庭审等程序,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相应的判决。
3. 仲裁解决: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双方还可以选择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仲裁是相对于诉讼而言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它具有高效、快速、保密等特点,双方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的规定选择具体的仲裁方式和仲裁机构。
4. 调解解决:调解是另一种解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方式。调解一般由律师、调解员等专业人员进行,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以解决争议。调解的优点是高效、快速、经济,并能够保持双方的关系。
总之,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应该通过各种方式,如协商、仲裁、诉讼、调解等,寻求最合适的解决方案,以达成双方所能接受的协议。建议当事人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应该妥善处理,争取通过和解等方式尽可能避免诉讼等法律程序。
九、融资租赁纠纷的法院管辖是怎样的?
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仅限于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居住地、被告居住地的法院。
十、处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最有效的方法是哪个?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租金加速到期相关问题分析
由出租人提起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出租人大部分情况下会主张租金加速到期,诉请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据此,是否满足主张租金加速到期的条件、租金加速到期日的问题均会影响出租人主张的租金金额及依据融资租赁合同主张的其他费用(违约金、逾期利息)的金额。
一、租金加速到期的法定条件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二)上海地区法院观点
《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一书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章节载明:“出租人请求租金加速到期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法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加速到期条件;
2.出租人有主张租金加速到期的明确意思表示;
3.对承租人进行催告且给予合理期限;
4.宣布租金加速到期的意思表示到达承租人。”
关于催告,书中明确:“法律并未明确将催告承租作为租金加速到期的前置程序,一般催告程序发生于融资租赁合同中对于加速到期没有明确约定时。对于催告程序的形式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出租人以书面信函的形式进行催告,以当事人实际收到书面信函通知之日为准;出租人以起诉提出诉请的方式进行催告,以当事人实际收到诉状副本之日为准。”
故上海地区法院对于催告的认定标准,较为宽松,如租赁合同并无约定,并不一定需要出租人发送书面的催告的书面信函,可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催告,在实践中更有利于出租人。
(三)上海地区司法实践
上海地区法院一般以融资租赁合同中对于租金加速到期已有相应的约定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出租人加速到期的主张,其中依照法律规定支持加速到期诉请的部分可供参考案例如下:
二、租金加速到期的约定条件
(一)符合相应条件,可以遵从合同约定主张加速到期
《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一书中载明,若出租人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主张加速到期,应满足以下条件:“(1)融资租赁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2)合同条款对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和后果有明确约定;(3)合同约定的适用条件成就。”
(二)特殊情况下,存在法院不认可关于租金加速到期的约定的风险
《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一书也明确载明:“融资租赁合同对于租金加速到期条件有约定的一般从约定,但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逾期支付一期租金或者承租人存在非租金给付违约行为时,出租人有权宣布提前到期的,出租人据此主张出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的,不应支持。”故若承租人轻微违约,即仅未按期支付一期租金的情形下,出租人关于租金加速到期的主张或存在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即使出租人关于加速到期的主张满足合同约定的主张加速到期的条件。
如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在(2021)沪0104民初8546号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县人民医院、上蔡县兴工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载明:“虽然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未按时向出租人支付任一期租金的,出租人即有权宣布合同项下租赁期内剩余未付租金全部立即到期,但是根据相关规定,仅在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才有权宣布提前到期,有权据此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因此,聚信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上蔡县人民医院发出《公函》,宣布《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剩余租金全部立即到期,并称加速到期日为2021年3月5日,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鉴于上蔡县人民医院未按期支付第14、15期的租金,现聚信公司以诉讼方式主张租金加速到期,符合加速到期的条件。”在承租人仅存在一期租金违约的情形下,即使已满足融资租赁合同中关于加速到期的前提条件,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并未采信出租人关于加速到期的观点。
(三)上海地区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中,目前大部分法院尊重当事人关于租金加速到期的相关约定,即使所约定的租金加速到期条件于承租人而言较为严苛,大部分法院也未依据前述书中内容对于租金加速到期的主张未予支持。部分案例如下:
三、司法实践中租金加速到期日的确定
《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一书中载明:“加速到期日的认定有以下两种方式:1.当事人对加速到期日有约定的,以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日期为加速到期日;2.当事人对加速到期日没有约定的:(1)出租人以向承租人发函等形式主张租金加速到期的,若出租人符合主张加速到期条件的,以承租人收到相关函件的日期作为加速到期日,但出租人在函件中确定的加速到期日晚于前述日期的,以出租人指定的日期为加速到期日。(2)出租人以直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租金加速到期的,若出租人提起诉讼前已对承租人进行催该并给予合理期限,且符合主张加速到期条件的,以承租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未加速到期日;若出租人未对承租人进行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即直接提起诉讼,则起诉状副本送达承租人视为催告,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答辩期届满日、庭审日、判决日或经过合理期限后的其他日期作为加速到期日。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加速到期日不同于上述日期的,以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日期为加速到期日。”
依据前述规定,上海地区法院对于租金加速到期日的确定较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当事人有相关约定的情形下,一般认可当事人的约定,在未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也尊重双方当事人对于加速到期日的选择。在司法实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依据合同约定确定租金加速到期日
当事人可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加速到期日的计算方法,部分案例如下:
(二)以明确的租金加速到期日或送达通知日为租金加速到期日
出租人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后,向承租人发出加速到期通知,部分通知中会明确列明租金加速到期日的具体日期,出租人也可选择将通知送达后的一定期限间后的某一天定为租金加速到期日。部分案例如下:
(三)以首次开庭日、法院文书送达或退回之日为租金加速到期日
在未发送相应催告函、通知或此前未能与承租人明确租金加速到期日的情形下,出租人可选择将起诉日、首次开庭日、法院文书送达或退回之日作为租金到期日向法院进行主张,或法院可自行认定前述日期为相应的租金加速到期日。部分案例如下:
四、关于租金加速到期认定后续的裁判趋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二条第10点中的内容:“……对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支持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的内容:“对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依法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促进金融机构以展期续贷、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努力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
在疫情这一特殊情况下,若发生承租人违约情形,上海地区法院对出租人关于租金加速到期的主张也将持有更为审慎的审查态度,存在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结合前述租金加速到期的约定条件项下特殊情况的分析,后续也不排除法院将承租人违约情形的严重程度作为是否支持出租人行使加速到期的审查标准,在此种情形下,出租人可采取考虑以下措施:
(一)调整租金支付周期,避免采用按年或按季度收取租金的方式
采用较短的租金支付周期是为了避免在承租人财务状况已严重恶化的情况下,因租金支付周期过长,承租人逾期期数达一期以上的时间过长,延误诉讼提起的时间。
(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于可主张租金加速到期的违约行为进行多元约定
因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只有在承租人欠付租金时,出租人才可主张租金加速到期。但承租人或存在的违约情形不仅只限于租金欠付这一种,故出租人可以在合同中对于可主张租金加速到期的违约情形(如承租人财务状况恶化、承租人擅自处置租赁物、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租赁物灭失或价值严重贬损或其他因承租人原因将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有效性、可执行性受不利影响等情形)进行明确,避免法院以违约行为非欠付租金,而不支持出租人关于主张租金加速到期的诉请。
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5民初105397号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甘肃玛曲格萨尔黄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中载明:“本案原告作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已按约履行了涉案《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现原告依据《售后回租赁合同》9.8条约定,政府许可因任何原因失效或丧失,导致本合同的有效性、可执行性受不利影响的,即构成被告违约。原告主张被告采矿证到期后并未办理新的采矿证失去持续经营能力,被告庭审中亦确认仍未办理新的采矿证,故被告甘肃玛曲格萨尔黄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涉案《售后回租赁合同》于2021年12月22日本案开庭日加速到期,于法不悖,且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可了案涉售后回租赁合同中关于政府许可失效或丧失的违约情形,并支持了出租人关于租金加速到期的诉讼请求。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