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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产管理的建议?

67 2024-04-09 00:15

一、关于加强房产管理的建议?

加强房产管理的建议,一是规范二手房市场,是真正买房人和卖房人取得联系,签订买卖合同,去掉中介的压榨空间。

二是规范商品开发企业,防止烂尾楼问题楼的出现。

三是规范土地拍卖,防止人情和违法乱纪行为。

四是规范公租房管理,是公租房真正由低收入群体收益。

二、关于加强清洁消毒管理的做法?

各地要严格落实常态化防控各项措施要求,强化对各行各业消毒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指导,做好消毒质量控制和消毒效果评价,确保消毒效果。

各行各业要加强本行业本单位消毒工作和消毒人员的管理,组织消毒人员接受消毒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各地要加强对从事消毒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消毒效果评价不合格的消毒服务企业,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各地要加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查力度,保障消毒产品质量安全。

三、如何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的调研报告?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依法理财。

(二)深化财政改革,完善专项资金有效管理机制。

(三)依法理财,严格预算法和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执行。

(四)加强会计人员培训,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五)加强财政监督,强化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四、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安全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加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建立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安排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市场监管、交通、生态环境、商务、城管、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五、关于加强外籍教师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加强外籍教师的身份审查和聘用管理。由公安部门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外籍教师来华前的身份验证。职能部门试点设立外教行业协会监管企业或机构的外教招聘,建立行业规范,对拟聘外教进行详尽的背景调查,重点考察是否具有从业资格,提交材料是否作假、有无夸大宣传等。定期对聘用外教的机构或企业进行抽查走访,重点关注“兼职”外教情况,确保他们工作的合法性。 

 二、建立外教全市信息网络,组织对外籍教师资质能力认证测试。定期更新数据库,对持有相关资格认证的外教实行一人一证实名登记。提高外语教育岗位准入门槛,拟聘用外教需持有全球认可教授非英语母语学生的教育资历证书(TEFL、TESOL、TESL),定期组织对外籍教师资质能力认证测试。设立信用追踪系统,有严重不良工作记录的外教记入教育工作信用黑名单。 

六、加强对物业公司管理调研课题有哪些?

加强对物业公司管理调研的课题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物业公司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层级:调研物业公司的组织架构,了解公司的管理层级、职责分工和沟通机制,分析其对管理效率和决策流程的影响。2. 物业公司的运营模式和服务品质:调研物业公司的运营模式,包括服务范围、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标准,了解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在物业服务方面的创新和改进。3. 物业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调研物业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员工招聘、培训和绩效评估等环节,分析公司如何吸引、留住和激励人才,以及员工满意度对服务质量的影响。4. 物业公司的财务管理:调研物业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收入来源、成本控制和资金运作等方面,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模式,以及对服务质量和发展战略的影响。5. 物业公司的业主管理和沟通机制:调研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管理和沟通机制,包括投诉处理、问题解决和信息传递等方面,分析公司在满足业主需求和维护业主权益方面的表现及改进空间。6. 物业公司的技术应用和创新能力:调研物业公司在技术应用和创新方面的能力和实践,包括智能化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绿色环保措施等,评估公司在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品质方面的优势和不足。7. 物业公司的合规和风险管理:调研物业公司的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包括法律法规的遵守、安全保障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等,分析公司在风险防范和危机管理方面的表现和强化需求。以上课题只是一些常见的方面,实际调研时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和细分领域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七、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 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

                  建办〔2023〕2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城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是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执行法定情形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规定。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前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按照标准规范安装空调室外机,加强空调室外机安全管理,有坠落风险的应及时加固或更换。装修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违规开展装饰装修活动的,要承担整改拆除和恢复工程等相关费用。禁止以下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四)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承载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二、设计单位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业务时,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有资质要求的,要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对于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等行为,要立即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三、装饰装修企业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房屋建筑安全,确保装饰装修质量。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等情形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施工。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有资质要求的,要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对于装饰装修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擅自施工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行为,要立即停工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四、管理单位在为装修人办理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登记手续时,要告知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现场的巡查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及时报告属地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平台、有关部门或12345热线依法处理。对未事先告知、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管理单位可依照《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限制施工人员、施工机具、机械设备、材料等进入施工现场。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未按规定巡查检查、制止和报告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五、街道办事处要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充分发动群众监督装饰装修活动,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报告或投诉。属于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处理;属于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各地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群众和单位投诉、报告的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要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遇到阻碍执法、拒不配合执法及拒绝恢复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情况,应及时联络属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要畅通城管执法平台运行,高效处理群众和单位投诉、报告事项。

       七、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装饰装修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权责清晰的接诉处置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装饰装修相关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指导监督,加大装饰装修安全管理所涉企业和人员的培训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八、各地要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小区公示栏、电子显示屏、“两微一端”等多种形式加强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普法宣传,提高装饰装修守法意识,树立文明装修理念,营造诚实守信、文明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八、关于加强基坑降水管理的通知?

一、基坑支护安全等级为一级且基坑周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采用桩锚结构:

  (1)邻近地铁的;

  (2)有重要的天然地基或摩擦桩基础的住宅或重要建筑物;

  (3)含深厚软土地层且有重要道路和管线等。

  二、基坑周边环境或土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采用土钉、复合土钉墙或锚杆(索):

  (1)基坑支护结构安全等级二级及以上的;

  (2)3倍基坑深度范围有海岸或主要河岸,且土钉、锚索锚固体位置在地下水位以下的;

  (3)二级及以上深基坑,距基坑边缘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天然基础或者其它对变形有严格要求的相邻设施的。

  三、基坑支护采用锚杆(索)时,禁止锚杆(索)伸入相邻建筑物地基、基础。当锚杆(索)需伸入相邻建筑红线范围或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时,设计方案应当经相邻建筑业主委员会(业主)或地铁公司的认可。业主委员会(业主)或地铁公司不认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变更相应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四、当地下连续墙及大直径桩临近天然基础的建筑物时,在容易塌方的土层以及高灵敏土层,应设置隔离桩等物理隔离措施。

  五、基坑支护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支护设计或采用降水工程设计的,应进行地下水渗流分析,评估坑内地下水位的下降对周边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应由注册岩土工程师签字确认。

  六、在地下水丰富的土石方工程开挖或降水作业时,应进行局部试开挖,观测周边地下水水位变化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如不符合的,应采取补充措施,直至达到设计要求方可进行施工。

  七、采用可回收锚索时,锚索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2.0,并应进行三根以上现场基本试验,除常规检测外,施工完成三个月后应再次进行抗拔力检测,其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数的1%,且不少于3根。

  八、对预计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基坑工程应提前进行安全评估(由建设、基坑设计、基坑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及专家参加)和设计复核,当设计复核不满足安全指标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加固处理。加固方案由原支护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并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实施。

  九、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基坑影响范围内的环境现状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资料,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既有建(构)筑物、道路、桥梁、地下设施(含既有轨道交通和防空设施等)、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地表水体等,并将调查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当建设单位无法取得上述资料时,应委托有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调查。

九、关于加强城市建筑风貌管理的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城市与建筑风貌是城市外在形象和内质精神的有机统一,体现城市文化素质。为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新时期建筑方针,治理“贪大、媚洋、求怪”等建筑乱象,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坚定文化自信,延续城市文脉,体现城市精神,展现时代风貌,彰显中国特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重点

  (一)超大体量公共建筑。各地要把市级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剧院等超大体量公共建筑作为城市重大建筑项目进行管理,严禁建筑抄袭、模仿、山寨行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超大体量公共建筑设计方案,经审定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如确有必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复核。其他城市超大体量公共建筑设计方案,经审定后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二)超高层地标建筑。严格限制各地盲目规划建设超高层“摩天楼”,一般不得新建500米以上建筑,各地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应进行消防、抗震、节能等专项论证和严格审查,审查通过的还需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未通过论证、审查或复核的不得建设。要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确需建设的,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消防等专题论证进行建筑方案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各地新建100米以上建筑应充分论证、集中布局,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度相适宜,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中小城市要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县城住宅要以多层为主。

  (三)重点地段建筑。各地应加强自然生态、历史人文、景观敏感等重点地段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健全法规制度,加强历史文化遗存、景观风貌保护,严格管控新建建筑,不拆除历史建筑、不拆传统民居、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对影响重点地段风貌的建筑设计方案,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国家级各类保护区及影响区域内、对景观和风貌产生重大影响的建筑设计方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如确有必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复核。

  二、完善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制度

  (一)完善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相关规范和管理制度。完善城市、街区、建筑等相关设计规范和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地段、重要类型建筑风貌管控。强化城市设计对建筑的指导约束,建筑方案设计必须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全面开展城市体检,及时整治包括奇奇怪怪建筑在内的各类“城市病”。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落实情况的调研评估。

  (二)严把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关。各地要建立健全建筑设计方案比选论证和公开公示制度,把是否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作为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防止破坏城市风貌。对于不符合城市定位、规划、设计要求的,或专家意见分歧较大、公示争议较大的,不得批准建筑设计方案,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方案要按照重大建筑项目管理程序进行审议和审批。

  (三)加强正面引导和市场监管。加大优秀建筑设计正面引导力度,引导建筑师树立正确的设计理念,注重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要求,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表彰为建筑设计传承创新做出突出贡献、取得突出成绩的设计单位和优秀建筑师。组织开展建筑评论,促进建筑设计理念交融和升华,推进优秀传统建筑文化传承和发扬。各地要加强建筑设计市场规范管理,取消地区保护政策和准入限制,促进公平有序竞争。探索建立建筑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建筑设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四)探索建立城市总建筑师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设立城市总建筑师的有关规定,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支持各地先行开展城市总建筑师试点,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城市总建筑师要对城市与建筑风貌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重要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拥有否决权。

  三、加强责任落实和宣传引导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工作的指导。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抓紧完善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相关制度和管理,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严把技术经济可行性、强化造价控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建筑设计方案突破底线、风貌管理工作不力,建设面子工程、形象工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党组织或者机关、单位提出开展问责的建议。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城市及建筑文化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文化自信和建筑审美。引导建设单位增强文化自觉,发挥建筑师的聪明才智,设计建造符合文化传承、功能优先、融合环境、环保节能等要求的建筑产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承办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邮编:100835

十、关于加强化工过程管理的指导意见?

1、安全生产目标 。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按照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制定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办法。

2、组织机构和职责。 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3、安全投入。 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建立安全费用台账。

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其严格遵守,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

5、教育培训 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6、生产设备设施 。企业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

7、作业安全。 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对生产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对特殊作业及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 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按照GB2894(《安全标志》)及企业内部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8、隐患排查与治理。 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可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隐患排查的范围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9、重大危险源监控 。依据有关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及时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备案。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10、职业健康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1、应急救援。 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 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所反映的趋势,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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