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分立存货如何处理?
企业分立存货的处理方式取决于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存货转移:将存货从原企业转移到分立出来的新企业。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存货的清点、评估和转移手续,并确保在财务报表中正确记录存货的转移。
存货出售:原企业可以将存货出售给分立出来的新企业或其他第三方。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存货的评估和转让手续,并确保在财务报表中正确记录存货的出售。
存货分割:将存货按照一定比例分割给原企业和分立出来的新企业。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存货的评估和分割手续,并确保在财务报表中正确记录存货的分割。
存货清算:如果分立出来的新企业不需要继续经营原企业的存货,可以进行存货的清算处理。这包括对存货进行清点、评估和处置,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记录存货的清算损失或收益。
无论采取哪种处理方式,都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并确保在财务报表中准确记录存货的处理情况。建议您在具体操作前咨询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人士,以确保符合法律要求并正确处理存货。
二、企业分立分出的亏损如何账务处理?
企业分立分出的亏损,投资方做投资收益的借方。分立的企业首先冲减未分配利润,然后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仍未冲减完的,属于资不抵债,,如果进行清算,则由债权人均摊亏损。供参考。
三、企业兼并的例子?
企业间的重组兼并正成为中国市场经济中一个越来越突出的亮点。从去年开始,光大集团、青岛啤酒、海南航空、万科房地产、达能集团等众多企业频频成为新闻热点,动辄上亿元的兼并案屡见不鲜。 早在几年前,中国的冶金、化工等行业也曾进行过大范围的兼并重组,但是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无外乎是行政色彩过于浓厚,有拉郎配之嫌。
而20xx以来企业兼并重组开始出现了一些变化:市场无形之手的作用逐渐加强,政府有形之手正悄然淡出。这是市场经济中企业自发、自觉起来进行的重组,具有不一般的意义:一是企业开始利用市场的手段,也就是积极利用并购方式来调整产业结构和推进产业战略。二是运用资本市场融资的能力有了显著的增强,直接融资比例显著上升。三是一些如航空、电信、电力、铁路等垄断行业纷纷开始重组。 选择以下几个例子的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在各自领域都非常具有代表性,并且能从不同角度反映当前中国企业兼并重组的一些时代特点。从这些例子中可以发现,市场的力量正在增强,企业的行为来自这两方面的压力也越来越大,这当然都是做为一个成熟、理性企业的必经历程。 A、民航宣布整体重组—跑道上跳出黑骏马 去年7月,中国民航总局对外正式宣布,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南方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三大骨干航空公司为母体,组建三大航空集团的重组计划。按照该计划,它先在民航总局直属的10家航空公司之间进行,至于地方航空公司则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 一个月后,南方航空公司与中原航空公司正式签订价值15亿元的联合重组协议。这是民航总局宣布组建三大航空集团之后的首宗并购事件,同时也是国家骨干航空公司与地方航空公司的首次“联姻”。几乎在同时,经常能在业界掀起波澜、且在三大集团之外的海南航空公司宣布控股陕西长安航空公司,两公司联合之后,海南航空将逐步投入目前国内最先进的支线客机,飞行长安航空目前的40多条支线航线,并建立起以西安为枢纽的支线航空网络。
20xx3月初,从上市公司海南航空的一则公告中得知:海南航空公司控股了地处北京的新华航空公司。海南航空有关人士说,新华航空现已开通自北京、天津、深圳始发至国内40多个城市的近50条航线,这对地处海南岛的海南航空构成了足够的吸引力。 时至今日,中国民航的整体重组计划仍迟迟不能出台,有关方案仍在报批当中。 点评:中国民航痛下决心实施重组的原因有两个:一是面对即将加入WTO的竞争,中国民航规模不大、实力不强的特点难以对付国外大航空公司;二是中国民航自身改革的需要,非政非企的计划体制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的要求。 尽管对中国民航的种种诟病非常之多,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中国民航毕竟是改革开放之后发展非常迅速的一个行业,由于体制改革的步伐和认识的滞后,民航不得不再 次作出巨大调整,而与其他行业不同的是,由于投入巨大和体系固定,民航的“路径依赖”似乎更强一些,利益和关系的调整就显得更复杂一些,这也是目前重组计划还不能出台的重要原因之一。多给一些时间也许会更有好处,政企不分、冗员严重、恶性竞争、效率低下这些“帽子”应该会一个个摘去———市场使然。 体制之外的改组则让人为之一振,颇具野心的海南航空一向以“善于资本运营”著称,起家时资本不过1000万,不够买一架波音737的翅膀,几年来引资、上市、兼并,长袖善舞,迅速崛起,在民航大重组的背景下,海南航空迅速入主美兰机场,联合长安航空、新华航空,欲做航空业“第四把交椅”几乎是路人皆知。海航的经验告诉我们,利用资本市场的力量会有多么强大。 B、华润增持万科—谁是房地产“巨无霸” 香港华润集团去年通过全资子公司中国华润总公司一次性受让深万科第一大股东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持有的5115.5599万股国有法人股,占万科总股本的8.1%;加上华润集团的间接控股公司北京置地已持有的2.71%万科B股股份,华润已经成为万科的第一大股东。
四、私人企业被国企兼并怎么处理?
私人企业被国企收购员工的劳动关系不变。政策取决于被收购的私营企业雇主可否强势、积极、为自己的嫡系队伍留战略地位,以及正式整合方案中人员配置政策。
员工原则上全部接收,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给过渡期,控制在两个月以内,以保证收购的顺利进行,过渡期结束后,所有留下来的员工,一律竞争上岗,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五、企业分立会计账务处理是怎样的?
会计处理原则 1、分立方在分立中确认取得的被分立方的资产、负债,仅限于被分立方账面上原已确 认的资产和负债,分立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
2、分立方在分立中取得的被分立方各项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分立方的原账面价 值不变, 分立方在公司分立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不应因该项分立而改记其账面价值。 从最终 控制方的角度来看,该项交易或事项仅是其原本已经控制的资产、负债空间位置的转移,原 则上不应影响所涉及资产、负债的计价基础变化。
3、分立方以分立中取得各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分立 方应当以分立前原资产、 负债的账面价值入账, 转入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转入的负债的账面价 值差额,作为股东投入,增加所有者权益。增加所有者权益时,按协议约定的股份数(即发 行股份的总面值)增加股本,其余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滥价或股本溢价) 。
4、被分立方以分立中转出的资产、负债的净额,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不反映资 产、负债的处置损益,不影响分立当期利润表。被分立方应当以转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转出 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 在调整被分立方的所有者权益时, 如果存在注销股本的 (分立协议约定换出股份的总面 值) , 应首先调整股本, 再调整资本公积 (资本滥价或股本溢价) , 资本公积余额不足冲减的, 应冲减留存收益
六、企业重组和兼并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在于资产重组后原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只是进行重新划分和组合,还属于原企业,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而企业合并后,原企业的资产和负责都转让给合并企业了,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二、企业并购重组原则
1、坚持企业相互自愿协商的原则,不受地区所有制行业隶属关系限制;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立足优势互补,有利于优化结构,提高经济效益;
3、兼并方有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和向被兼并企业增加资金投入,盘活存量资产,搞活企业的能力;
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债权人和职工的权益,不得形成垄断和妨碍公平竞争;
5、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按照新的企业经营机制运行,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加强企业管理。
三、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好处
1、与企业自身积累相比,企业购并能够在短期内迅速实现生产集中和经营规模化;
2、有利于减少同一产品的行业内过度竞争,提高产业组织效率;
3、与新建一个企业相比,企业购并可以减少资本支出;
4、有利于调整产品结构,加强优势淘汰劣势产品,加强支柱产业形成,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
5、可以实现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化,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可以实现国有资产的战略性重组,使国有资本的行业分布更为合理。
七、企业退税可否抵减关联企业的欠税?
可以抵减。
以退抵欠是税务机关计算确定纳税人应纳税义务的一项税款结算制度,不涉及从存款中扣缴税款和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强制行为。以退抵欠确定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不足部分,责令纳税人继续缴纳。以退抵欠之后纳税人仍有欠税,经责令缴纳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行政强制执行。以退抵欠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八、企业欠税后走逃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对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催缴,同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欠税作了如下规定: 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四十九条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资产剥离与企业分立的区别?
资产剥离、公司分立和拆分上市三者均属于收缩型资本运营模式。资产剥离是指把企业所属的一部分不适合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的资产出售给第三方 ,这些资产可以是固定资产、流动资产 ,也可以是整个子公司或分公司。资产剥离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 )不良资产的存在恶化了公司财务状况;
(2 )某些资产明显干扰了其它业务组合的运行 ;
(3 )行业竞争激烈 ,公司急需收缩产业战线。公司分立是指公司将其拥有的某一子公司的全部股份 ,按比例分配给母公司的股东 ,从而在法律和组织上将子公司的经营从母公司的经营中分离出去。
通过这种资本运营方式 ,形成一个与母公司有着相同股东和股权结构的新公司。
在分立过程中 ,不存在股权和控制权向第三方转移的情况 ,母公司的价值实际上没有改变 ,但子公司却有机会单独面对市场 ,有了自己的独立的价值判断。公司分立通常可分为标准式分立、换股式分立和解散式分立。
十、破产重整期间稽查出来的企业欠税如何处理?
1、在新《企业破产法》下,破产企业欠税而形成的税收债权,税务机关也需要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向法院进行申报。
2、税收债权的清偿顺序。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根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因此,国家税款在企业破产中是作为第二清偿顺序优先受偿的。
3、滞纳金和罚款的申报和清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因此,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滞纳金只应计算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破产案件受理后则不宜再计算税收滞纳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破产企业欠税以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应一并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且滞纳金和税款一样享受税收优先权。而税务机关对于破产企业作出的罚款在我国破产法中是作为除斥债权,而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的。
4、破产对税收保全措施的限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因此,一旦进入破产程序,税务机关对于尚未解除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的税收债权而言优先性将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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