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论税务机是否通知过申报,也不论纳税人是否办理营业执照或者税务登记,只要造成不缴、少缴税款在5万元以上且比例达到各税种年应纳税总额10%以上,且税务机关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后,拒不履行的,构成逃税罪。但是,如果纳税人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税的,只要达到上述税额和比例标准,就构成逃税罪。在这种情况下,税务行政处理不是构成逃税罪的前置程序,纳税人便失去了自我补救的机会。
在“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之前,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也未曾通知申报(如果通知过,便构成了“偷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不论税额有多大,仅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不会构成逃税罪。
(二)扣缴义务人不申报已扣、已收税款,不论税务机是否通知过申报,也不论是否办理过扣缴登记,只要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便构成逃税罪。注意:没有比例和税务行政处理前置程序的规定。
在“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之前,未办理扣缴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申报已扣、已收税款,只要税务机关未曾通知申报(如果通知过,便构成了“偷税”),无论税额多大,仅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不会构成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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