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连续多月未申报期间,税务机关未责令限期改正情形下的处罚。在纳税人连续多月未申报,但在纳税人未申报期间,税务机关未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形下,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首先责令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同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罚款。
2、纳税人连续多月未申报期间,税务机关已责令限期改正情形下的处罚。在纳税人连续多月未申报,但在纳税人未申报期间,税务机关已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形下,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追缴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例,就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纳税人连续多月未申报期间,税务机关已作出处罚情形下的处罚。假设某纳税人2010年2月~4月均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3月,税务机关已依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同时处以2000元的罚款;4月,其仍不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在此情形下,税务机关应将该纳税人4月未申报的行为,视为纳税人又实施了一个新的违法行为,继续依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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