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注意“可以处”和“处”两个用词不同哦,这是税法的自由裁量权哦。 如果在限期内,纳税人还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60条又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
对超过期限仍不改正的,税明其是故意要逃避税务机关的管理,不履行纳税义务,由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其进行生产、经营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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