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正确听取群众意见?
希望领导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掌握思想动态,帮助端正思想认识,引导职工干部正确对待个人得失。
二、大连国税局网上办税大厅如何进入?
首先进入大连国家税务局首页->然后点击网上办税->在左边选择申报缴税->点击屏幕正中的进入办税区->在弹出的登陆办税大厅页面里输入相关登陆信息->进入办税大厅,选择需要申报的项目进行填写,保存,申报,这样就可以正式网上申报了。
三、法院回应卖 150 碗熟肉「三无产品」被罚案,已听取当事人意见,目前进展如何?再审会改变审判结果吗?
这个事情可以分为法理和情理两个角度讨论的空间,情理上很多知友,包括我自己,其实在这个话题刚刚爆出来的时候就在讨论,“柿子挑软的捏”非常不体面,这是很多网友反感此事件中打假人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在此回答中,抛开本案中原被告的人设,单论法理上是否逻辑自洽的问题。
首先,关于食品领域十倍罚则的问题
该罚则渊源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所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理解上确实有分歧。譬如山东高院曾经在(2021)鲁民申5682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指食品实质上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中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目前更为主流的裁判意见还是认为,三无产品可以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也是重庆二级法院认定商户承担商户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的重要原因。
那么,接下来还有一个问题,即对知假买假的打假人诉求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
我国司法实践实际上对这个群体经历过一个认识到限制到相对限制的过程。
目前我国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类案件中知假买假行为原则上不予支持三倍惩罚性赔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中对食品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行为开了一个口子,而且最高院在2017年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重申了这一观点和背后的政策考量。
回到这类案子,这个里面卖家最重要的是运用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的但书“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举证证明食品质量层面是合规的,安全的。以此为由抗辩胜诉的案例确实是有的。
但是本案中,不知道卖家有无提供证明自身产品质量合格的相应证据 。若其在一二审均未举证或者举证不能导致败诉,这不能归责于法院。
最后再讲一句吧,这个事情中,是打假人和律师不该这么做,而不是法院不该这么判,压力不该来到法院这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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