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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08 2023-12-05 04:20

一、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通常情况下,发生如下情形应予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手续:

1、纳税人主体(企业单位)注销;

2、纳税人主体跨地迁址变更,需要先在原址所属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3、受到相关机关机构查处的依法责令停止经营的纳税人;以上仅供参考,具体情形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在此无法一一列举,请予核实。

二、注销税务登记的办理流程?

  注销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先到所属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的表格。  

1、国、地税税务登记证  

2、完税证明  

3、备案的公章  

4、与发票有关的,如发票、IC卡等等  一般由公司财务人员办理,填写相关表格并交回所有材料后,等税务机关通知。

三、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期限有多久?

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形及期限包括以下三种: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哪些手续?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活动。  企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报送如下有关资料:  (1)、书面申请;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发票准购证;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及资格证;  (4)、注销登记的有关决议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6)、当期(月)申报表资料及完税凭证;(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的相关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个体: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报送如下有关资料:  (1)、书面申请;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发票准购证;  (3)、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4)、当期(月)申报表资料及完税凭证; (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的相关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办理程序    1.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首先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2.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提交如下资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和其他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可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3.税务管理部门经稽查、审核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改变税务登记机关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原税务登记机关应在对其办理注销手续后,向迁达地税务机关递解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并附纳税人档案资料移交清单,由迁达地税务登记机关为纳税人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五、一般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需要哪些流程?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或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还应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等税务证件,在取得税务审批后,在开票机上的处理步骤如下:

1、点击“发票管理”里的 “发票开具管理”→“未开发票作废”把已剪缴的发票电子信息全部作废

2、携带好ic卡,去税务局的发行柜台办理ic卡修改金税卡时钟的授权

3、进入公司的开票系统,点击“报税处理”→“金税卡管理”→“金税卡时钟设置”,将日期改到次月1号后系统自动重新开启金税卡。

4、进入系统可进行抄税处理,打印发票汇总表等。

5、拆下金税卡并去税务局办理“注销抄税”同时上交2卡。

六、小规模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后,工商还没有注销,现在后悔了,可以重新申请税务登记吗?

这个应该没有问题的,税务登记重新申请,说明原因,应该没问题,可以去税务局说明情况。也可以咨询税务客服电话。

七、小规模纳税人需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小规模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和一般办理是一样的。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的证件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一式两份,国税和地税机关各留存一份):

  (一)单位纳税人登记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4、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个体工商户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5、个人合伙企业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领取临时营业执照的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临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五)承包租赁经营的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有关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八、一般纳税人不注销税务登记有什么后果?

一般纳税人不到税务办理税务注销,会被税务部分门例入非正常户;   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九、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自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的情况发生以下变化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

2、改变法定代表人

3、改变经济类型

4、改变地址或经营地点

5、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6、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7、增设或撤消分支机构

8、电话号码发生变化。

9、税务登记其他内容发生变化。

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1.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变更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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