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优惠事项名称 | 政策概述 | 主要政策依据 | 备案资料 | 预交期是否优惠 |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
1 |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
1.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 2.购买、转让国债的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 3.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4.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
2 |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
1.购买地方政府债券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 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3.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
3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
1.被投资企业出具的股东名册和持股比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 3.若企业取得的是被投资企业未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还需提供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 4.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 |
4 | 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
1.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的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 |
5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不包括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收入。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
1.非营利组织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2.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应汇缴年度的检查结论(新设立非营利组织不需提供); 3.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4.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 |
更多优惠政策见附件: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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