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亏损亏损是指企业税前利润为负,企业亏损情况下当年的亏损可以用以抵 亏损是指企业税前利润为负, 减下一年的税前利润,仍有亏损的情况下最多可以递延五年税前弥补。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既可能发生盈利,也可能出现亏损。会计上的“亏损”与税法中的“亏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均不同。现将弥补亏损的计算方法及会计核算方法详细说明如下:
一、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当年账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企业应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根据国税规定,“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这里的“五年”,是指税收上计算弥补亏损的期限,只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而在弥补亏损的会计核算中,并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会计上,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期末一律将“本年利润”科目的余额,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这里的“本年利润”余额是指扣除所得税费用后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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