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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费用需取得什么类型的发票才可扣除?

401 2017-02-23 09:11

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请问纳税人应取得什么类型的进项发票或票据才可以允许扣除?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规定,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1.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 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 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因此,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需取得上述类型的凭证后方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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