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企业发现有应收账款,但得不到及时回收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在此情形下,一方面企业应当积极催讨款项,一方面, 应注意证据收集工作 , 以防对方拒绝支付的情形无奈付诸法律。
积极催讨 (催款函):在催款函内简单确认整个交易,并以正式的挂号信函的形式发出。如有必要,可对信件内容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
证据收集:在催讨过程中,注意证据的收集工作,充分运用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录音、会谈录音等方式收集对己方有利于之证据。
初步的催讨工作可由企业自行进行,在对方没有明确的付款意向或者进一步拖欠款项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律师或者专业催收公司介入。
当然,如果非情况紧急,此刻可暂时不必采取法律手段,可由第三方出面斡旋,要求对方付款。当然,采取的手段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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