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确一下,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债权物权化,指法律规定是债权具有对抗一般人之效力,举例说明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通说认为租赁权属于债权,本只能对抗合同相对人也就是出租人,但是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却能够对抗后续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方,租赁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物权债权化表现在所有权等物权由归属向利用转变,将物权的权能转让与他人,即将占有、使用、收益变成一种权利转让。主要体现在不动产的证券化上。其次,诸如仓单、提单、商品券等的出现,也使这些证券所代表的物权之绝对权性质淡化。
两个概念在现实生活当中还是有很大的使用价值的,因为物权和债权并不是泾渭分明的两个概念,虽然法律明确的规定了二者的不同之处,但是生活是复杂的、多变的,法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某些特定部分处于模糊状态,其内容、效力和作用等方面会体现出一定的融合和交错现象,由此便根据实际经济生活的需要出现了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的概念作为解决问题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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