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权不属于用益物权是因为它不是对物的直接使用、收益或处分权,而是对物的使用的一种限制权。也就是说,租赁权的作用并非是直接享有物的收益或使用权,而是限制了房屋所有权者对其房屋的使用权。因此,房屋租赁权应归类为债权性质的权利,它主要是指租赁人有权要求房屋所有人履行租赁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比如按时支付租金以及维护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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