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拆迁补偿费是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来规定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房屋所有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第一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原则。
(一)房屋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房屋所有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负责征收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主权调整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负责征收的市、区人民政府应提供多种房源用于主权调整,安置房应当产权明晰、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二)特殊群体的补偿。征收领取本地社会最低保障金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属于被征收人的私有住宅房屋;
2、被征收人在他处确无住房;
3、按市场评估价不足以让被征收人购买建筑面积50平方米类以的住宅房屋。由负责征收的市、区政府购买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免交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差价。
扩展资料: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第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搬迁费,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发放。期房安置发二次,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发一次。非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搬迁费。期房安置发二次,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发一次。被征收人房屋已出租的,在租赁期间,搬迁费发给房屋承租人。
(二)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实行期房安置并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房的,在临时安置期间,按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不足1200元的,按照1200元发放。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提供周转用房的,可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期限,多层建筑不超过24个月,高层建筑不超过36个月。超过临时安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超过临时安置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
非住宅房是按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4%支付临时安置费;期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8%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期限不超过36个月,超过本期限需要增加的临时安置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协商议定。
参考资料来源:郑州市政府——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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