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和其他(一般)民事权利的联系在于都同属于民事权利范畴,具备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即法定性(产生、行使、保护依法律规定)、自由性(根据权利人自己意志行使),以及作为民事权利之间的互相转换或让渡,特别是知识产权本身融合了物权、债权、财产权、人身权等其他(一般)民事权利部分或主要特征于一身。
知识产权和其他(一般)民事权利的区别主要源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性,即知识产权具有复制性、地域性、时间性。复制性在于知识产权在载体上重复体现价值特点;地域性源于各个主权国家或地区对其管辖范围知识产权的特殊规定;时间性源于各个主权国家或地区对其管辖范围知识产权时间有效性限制。
知识产权与物权区别主要在于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更加排他,由物权权利人自己意志行使即可完成,而知识产权需要法律和法定程序的保障才能完成;且二者产生权利冲突时候,知识产权必然要让渡于物权。4/4知识产权与债权区别主要在于债权的相对性,而知识产权本身具有法定对世性和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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