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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88 2024-01-27 19:23

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为了保障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我国制定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一、背景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使得计算机信息网络已经成为各行各业的核心基础设施。然而,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便捷性也为黑客和网络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网络安全形势日趋严峻。为了保护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国家主管部门制定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网络安全责任制度:明确了网络安全的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
  2. 网络安全保护措施:规定了网络安全保护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3.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明确了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
  4. 国际联网安全监管:规定了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活动的监管措施。
  5. 法律责任:明确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责任。

三、意义和影响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保障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办法明确了网络安全的责任制度,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为网络安全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该办法规定了网络安全保护的措施,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有效地提升了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水平。

第三,该办法规定了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明确了责任分工,提高了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对效率和准确性。

第四,该办法强化了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活动的监管,加强了对网络安全的监测和防范。

最后,该办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法律责任的明确界定,维护了网络安全的法律权威。

四、展望未来

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与时俱进。中国政府将继续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的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水平。

同时,个人用户和企事业单位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采取有效的网络安全措施,共同构建一个安全、稳定、繁荣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空间。

综上所述,《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保护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升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水平,促进网络安全健康发展。

相关链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哪一年颁布?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7年12月11日批准,公安部于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于1997年12月30日实施,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三、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公安机关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收集的,以电子数据、纸质资料等形式记载的,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合法、必要、准确、安全的原则收集管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明确所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在传输、存储、使用、维护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和操作要求,保证信息安全。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规范准确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发现公民个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删除。更正或者删除不准确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经过审批并留存操作日志。公民个人信息更正或者删除前已经进行数据交换的,更正后应当重新进行数据交换;删除后应当及时向原数据接收单位通报。

公民申请更改个人信息的,收集该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查。确有错误或者确需更新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记录、资料、物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移交、销毁的及时移交、销毁,防止公民个人信息泄露。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公民个人信息实行分级存储管理,对不同等级的信息建立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对通过视频监控和其他技术监控系统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公安机关应当明确安全保管单位和存储期限。

第九条通过网吧上网登记、旅店住宿登记等方式向公安信息通信网传输公民个人信息,应当符合公安信息通信网边界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因侦办案件、行政管理等执法需要,经授权可以对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比对、统计、研判。非因执法需要并经授权,公安机关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使用公民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规范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权限,确定授权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相关部门及其民警分类分级授予使用权限。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公民个人信息使用授权。部门职能调整、民警工作岗位变动或者调离公安机关的,应当及时变更或者撤销使用授权。

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指对国家秘密信息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专有信息以及公开信息和存储、传输、处理这些信息的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实行按等级管理,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分等级响应、处置。

  第三条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和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和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信息和信息系统应当达到的基本的安全保护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一) 第一级为自主保护级,适用于一般的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 第二级为指导保护级,适用于一般的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轻微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三) 第三级为监督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四) 第四级为强制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五) 第五级为专控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系统的核心子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第五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及个人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国家有关信息安全职能部门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一) 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据国家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二) 第二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必要时,国家有关信息安全职能部门可以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三) 第三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有关信息安全职能部门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 第四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有关信息安全职能部门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

  (五) 第五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或者专门机构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二章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和有关标准,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有主管部门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据已确定的安全保护等级,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技术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需求的信息技术产品,进行信息系统建设。

  第九条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等级保护职责:

  (一) 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工作;

  (二) 建立健全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

  (三) 落实安全等级保护技术标准要求;

  (四) 定期进行安全状况检测和风险评估;

  (五) 建立信息安全事件的等级响应、处置制度;

  (六) 负责对信息系统用户的安全等级保护教育和培训;

  (七) 其他应当履行的安全等级保护职责。

  第十条 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选择具有国家相关技术资质和安全资质的测评单位,按照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测评,符合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从事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保守在测评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提供安全、客观、公正的检测评估服务。

  测评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自系统投入运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填写《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登记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机关。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掌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管理。发现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标准的,应通知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检查第三级和第四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履行安全等级保护职责的情况。

  对安全保护等级为三级的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安全保护等级为四级的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发现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未履行安全等级保护职责或未达到安全保护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其整改。

  第三章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应当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基本要求,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系统实际情况进行保护。

  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不得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按照所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由低到高划分为秘密级、机密级和绝密级三个级别,其总体防护水平分别不低于三级、四级、五级的要求。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系统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和系统的保护级别。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的设计实施、审批备案、运行维护和日常保密管理,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对已投入使用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组织检查和测评。发现系统存在安全隐患或系统保护措施不符合分级保护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应当通知系统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限期整改。

  对秘密级、机密级信息系统,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保密检查或系统测评;对绝密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密检查或系统测评。

  第四章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密码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密码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被保护对象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和重要程度,被保护对象的安全防护要求和涉密程度,被保护对象被破坏后的危害程度以及密码使用部门的性质等,确定密码的等级保护准则。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采用密码进行等级保护的,应当遵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密码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

  第二十一条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中密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等,应严格执行国家密码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要充分运用密码技术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采用密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和信息系统进行保护的,密码的设计、实施、使用、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采用密码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和信息系统进行保护的须遵照《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密码分类分级保护有关规定与相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密码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工作中密码配备、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测评,对重要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码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和测评。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违反密码管理相关规定或者未达到密码相关标准要求的,按照国家密码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三级、四级信息系统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和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 未按本办法规定报请备案、审批的;

  (二) 未按等级保护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系统安全设施建设和制度建设的;

  (三) 接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

  (四) 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

  (五) 违反密码管理规定的;

  (六) 违反本办法和其他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按照军队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五、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工作原则?

根据现行国标《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 20269-2006)中给出的原则共11条,如下,可以作为信息安全工作者参考的依据。以下摘录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原则,供大家参考!

a) 基于安全需求原则:组织机构应根据其信息系统担负的使命,积累的信息资产的重要性,可能受到的威胁及面临的风险分析安全需求,按照信息系统等级保护要求确定相应的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遵从相应等级的规范要求,从全局上恰当地平衡安全投入与效果;

b) 主要领导负责原则:主要领导应确立其组织统一的信息安全保障的宗旨和政策,负责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组织有效安全保障队伍,调动并优化配置必要的资源,协调安全管理工作与各部门工作的关系,并确保其落实、有效;

c) 全员参与原则:信息系统所有相关人员应普遍参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并与相关方面协同、协调,共同保障信息系统安全;

d) 系统方法原则:按照系统工程的要求,识别和理解信息安全保障相互关联的层面和过程,采用管理和技术结合的方法,提高实现安全保障的目标的有效性和效率;

e) 持续改进原则:安全管理是一种动态反馈过程,贯穿整个安全管理的生存周期,随着安全需求和系统脆弱性的时空分布变化,威胁程度的提高,系统环境的变化以及对系统安全认识的深化等,应及时地将现有的安全策略、风险接受程度和保护措施进行复查、修改、调整以至提升安全管理等级,维护和持续改进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f) 依法管理原则: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主要体现为管理行为,应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主体合法、管理行为合法、管理内容合法、管理程序合法。对安全事件的处理,应由授权者适时发布准确一致的有关信息,避免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

g) 分权和授权原则:对特定职能或责任领域的管理功能实施分离、独立审计等实行分权,避免权力过分集中所带来的隐患,以减小未授权的修改或滥用系统资源的机会。任何实体(如用户、管理员、进程、应用或系统)仅享有该实体需要完成其任务所必须的权限,不应享有任何多余权限;

h) 选用成熟技术原则:成熟的技术具有较好的可靠性和稳定性,采用新技术时要重视其成熟的程度,并应首先局部试点然后逐步推广,以减少或避免可能出现的失误;

i) 分级保护原则:按等级划分标准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实行分级保护;对多个子系统构成的大型信息系统,确定系统的基本安全保护等级,并根据实际安全需求,分别确定各子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实行多级安全保护;

j) 管理与技术并重原则:坚持积极防御和综合防范,全面提高信息系统安全防护能力,立足国情,采用管理与技术相结合,管理科学性和技术前瞻性结合的方法,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达到所要求的目标;

k) 自保护和国家监管结合原则:对信息系统安全实行自保护和国家保护相结合。组织机构要对自己的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负责,政府相关部门有责任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形成自管、自查、自评和国家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提高信息系统的安

六、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指对国家秘密信息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专有信息以及公开信息和存储、传输、处理这些信息的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实行按等级管理,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分等级响应、处置。

  第三条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和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和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信息和信息系统应当达到的基本的安全保护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一) 第一级为自主保护级,适用于一般的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 第二级为指导保护级,适用于一般的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轻微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三) 第三级为监督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四) 第四级为强制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五) 第五级为专控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系统的核心子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第五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及个人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国家有关信息安全职能部门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一) 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据国家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二) 第二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必要时,国家有关信息安全职能部门可以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三) 第三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管理规范

七、互联网公司如何保护用户的安全?

企业应严格限制信息收集范围,即仅收集与提供产品或服务有关的必要信息,且在收集信息之前或之时明确说明收集目的,信息收集需在用户知情同意与自愿提企业应建立健全用户隐私保护制度,采取严密的控制措施,确保在未征得用户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避免将用户隐私用于营销目的。

企业应通过提升硬、软件质量,加强设备保护能力,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建设,重点防范,主动保护,并对企业用户信息保护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相关信息保护的政策或制度执行到位。

八、如何在互联网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

在网络高度普及的今天,网络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那么,如何在网络上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如何不让自己变成网络的受害者?

一、网络安全是什么

网络安全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因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受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网络安全从其本质上来讲就是网络上的信息安全。从广义来说,凡是涉及到网络上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真实性和可控性的相关技术和理论都是网络安全的研究领域。网络安全是一门涉及计算机科学、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密码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应用数学、数论、信息论等多种学科的综合性学科。

二、网络安全相关知识

账号密码安全

1、如果有初始密码,应尽快修改。

2、上网密码长度不少于8个字符。

3、不要使用单一的字符类型,例如只用小写字母,或只用数字。

4、用户名与密码不要使用相同字符。

5、常见的弱口令尽量避免设置为密码。

6、自己、家人、朋友、亲戚的名字避免设置为密码。

7、所有系统尽可能使用不同的密码。

8、防止网页自动记住账号密码。

9、密码应定期更换。

病毒风险防范

1、安装病毒防护程序并及时更新病毒特征库。

2、下载电子邮件附件时注意文件名的后缀,陌生发件人附件不要打开。

3、网络下载的文件需要验证文件数字签名有效性,并手动扫描文件。

4、使用移动存储介质时,进行查杀病毒后打开。

5、安装不明来源的软件时,手动查杀病毒。

6、浏览网页时,计算机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断开网络全盘杀毒。

上网安全注意

1、使用正规的安全浏览器。

2、收藏经常访问的网站,不要轻易点击别人传给你的网址。

3、重要文件通过网络、邮件等方式传输时进行加密处理。

4、避免将工作信息、文件上传至网上存储空间,如网盘、云共享文件夹等。

5、根据自己对网站的需求进行注册,不要盲目填写信息。

办公环境安全

1、禁止随意放置或丢弃含有敏感信息的纸质文件,废弃文件需用碎纸机粉碎。

2、离开座位时,应将贵重物品、含有机密信息的资料锁入柜中。

3、应将复印或打印的资料及时取走。

4、废弃的光盘、U盘、电脑等要消磁或彻底破坏。

5、禁止在便签之上写有账号、密码等信息。

6、办公中重要内容电话到安全安静的地方接听,避免信息泄露。

7、U盘、移动硬盘,随时存放在安全地方,勿随意借用、放置。

九、互联网大环境下,如何保护好自己的信息安全?

我觉得做好下面几点吧

  1. 减少自己在互联网上留下个人信息,比如网站app的注册,评论。
  2. 所有从互联网上下载到自己机器上的东西都需要小心,最好是你心里有数的。
  3. 各个平台的账号,不要留自己的真实信息,比如学校,公司,住址。

当然做到这些也改变不了什么,但是聊胜于无吧。

有一些小技巧,比如直接在百度上搜索你的手机号,qq号,如果能搜到内容,那你之前可能就留下过痕迹。或者有一些社工机器人,可以看看自己的信息是否在里面。

十、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南什么时候发布?

2019年4月10日,由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和北京市网络行业协会等相关专家共同研究制定的《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南》正式发布。该指南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并有效指导我国个人信息持有者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互联网企业、联网单位在今后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中可以借鉴该指南以更有效地展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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