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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

200 2023-12-04 04:56

一、电子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

电子招投标中怎样认定串标行为

(1)电脑自动识别投标文件中规律化出价、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投标文件混装的识别电子投标CA证书为同一个;

(2)根据上传投标文件的P地址字段识别是否为同一台电脑或者在同一个局域网内提交投标材料是否有合理理由;

(3)制作工程量清单所使用的报价软件的密码狗的用户信息一致,如果一致可视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拾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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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围标串标罪的认定?

刑法围标串标,情节严重的,构成串通投标罪,犯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和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三、消费税是国家税务局征收的税种吗?

是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的税种。

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和管理的项目有:

  (1)增值税;(2)消费税;(3)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4)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5)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6)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7)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建税;(8)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9)证券交易税(开征前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10)个人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11)车辆购置税;(12)中央税的补税、罚款、滞纳金;(13)企业所得税(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的企业[不含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等其他组织)。

四、工伤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自首是如何认定的,自首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例题】关于自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犯交通肇事罪后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往外地,在外地又犯抢劫罪,随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抢劫事实。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抢劫罪的自首

B.乙因犯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被判处管制3个月,乙在服刑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犯盗窃罪的事实,对于乙直接可以认定为特别自首,无须自动投案

C.丙犯敲诈勒索罪后白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拒绝将被害人赃物退还。丙仍然构成自首

D.在单位犯罪案件中,如果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单位自首

【答案】CD。解析:《刑法》第六十七条有关自首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A选项,甲犯交通肇事罪后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往外地,就甲所犯交通肇事罪而言,甲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取保侯审),因此交通肇事罪已经不能成立自首。但针对抢劫罪是在逃往外地后所犯,因此甲之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抢劫事实其自动投案可认定为抢劫罪的自首情节。故A选项错误。

B选项,特别自首的对象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而这里的正在服刑,指的是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为这些刑罚剥夺了罪犯的人身自由,所以才不需要其自动投案,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其人身自由并未被剩夺,因此仍然需要自动投案这一要素。故B选项错误。

C选项,成立自首的条件,只有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至于是否积极退赃等,不属于构成要件。因此丙仍然构成自首。故C选项正确。

D选项,在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认定为单位自首。因此本题中单位负责人主动投案的,认定为自首。故D选项正确。

文/盐城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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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纳税人认定的税种已过期是啥意思?

这说明税务局后台在认定该税种有效期时时间区间太小,如将印花税认定有效期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那么2014年1月再想申报印花税就会出现这种提示,一般情况下应认定有效期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99年12月31日,打电话告诉你所辖税务分局的专管员,让他们将税种认定中的有效期改下

七、围标串标罪的最新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立案追诉的起点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中标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以及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商标侵权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对于商标而言,只要企业或者品牌、单位注册了商标的话,那他们就享有商标权,就是这个商标的权利人。一旦我们的商标被侵权了,被其他单位、品牌假冒了,那我们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对付它。进行维权,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那么判断一个商标侵不侵权的依据是什么呢?有什么标准来衡量呢?

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遇到商标侵权怎么认定:首先第一是指在没有经过商标注册人的允许之下,就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第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第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第四是: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第五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第六是: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加工、生产工具、生产技术或者经营场地等便利条件的。第七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标识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第八是: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第九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宣传或者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第十是: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侵犯商标权行为会给商标权所有人带来很大的损害,而此时侵权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当中就包括了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但在计算侵犯商标权赔偿数额的时候却难到了很多人当权利人知道自己的商标被侵权后,我们要进行维权,维权的渠道有很多,我们要找到合理合法的维权方法进行维权,我们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损失赔偿,也可以寻求律师,但是这些方法大家都知道,成本太高。那么这时候我们可以考虑找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

--------------------------------------------------------------------------------------------------------------------------------------------因为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通常是全风险代理,采用法院判决赔偿金分成、合作模式。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与权利人合作时,权利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而且专业的品牌打假代理公司一般全国多有分支机构,权利人走法院批量维权时,没有成本。

权利人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时,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承担(公证费,诉讼费,交通费)所有费用,权利人坐享侵权赔偿分成。

现在被侵权(商标,专利,版权)而获得的法院判决赔偿金已经成为品牌方,作家,明星,影视公司等权利人的重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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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违章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现场指认确认违章事实。

执勤民警对一些明显的具有形成快、消失快、事后不留痕迹特点的违章,以自己亲眼所见为根据,当场予以确认。如超速、违章超车、逆向行驶等。如果当事人在现场对执勤民警指认的违章事实没有异议,即可认定违章事实成立,并做好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签名要注明原因;当事人在现场对执勤民警指认的违章事实有异议,执勤民警也应当当场确定违章事实成立,并做好记录。如果事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交警认定的事实是有效的。

二、现场检查确认违章事实。

这是执勤民警常用的一种交通违章证据收集方式。执勤民警在现场通过查看、查验车辆并确认违章事实,如超载,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更换或者改装车辆,酒后开车,转向器及灯光装置不合要求等。有的要通过仪器检测认定,有的可以现场查看认定。现场检查的民警根据检查的违章事实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并签名,当事人无异议,即确认违章事实成立;当事人有异议,执勤交警应当场根据检查结果实事求是予以确认,在事后的审理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应把执勤交警的检查记录作为重要的证据材料,在排除产生错误的可能后予以采信。也有采用由违章驾驶员根据执勤交警现场检查的违章事实填写“违章自述书”代替“现场检查记录”。但如果驾驶员拒绝填写或不能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填写,还是应由执勤民警做交通违章现场检查记录。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对于违章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但当事人对执勤民警的指认违章事实有异议时,通过审查当事人陈述和证人的证词的真实性来确定违章事实。执勤民警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仔细做好询问工作,并制作好目录,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如果当事人所述确有根据,应当予以采信,客观公正地予以认定,并由当事人阅后签名,有利于消除执勤执法的主观性、随意性和片面性。对于案情复杂、情节严重,又不属于形成快、消失快、事后不留痕迹的交通违章也可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广泛收集证据。

十、假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假药的认定标准: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合的;例如:中药中擅自加入西药成分;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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