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消费税如何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额。
二、商品的价值应如何计算?
单件商品的价值是无法计算出来的,我们可以通过计算商品的交换价值(交换价值量就是价格)来估计商品的价值。
-----A件商品的交换价值也许高出其价值很多,B件商品可能又低于其价值,C件商品也许……但是,无数件商品的平均交换价值量,将与它们的价值十分接近。我们可以用平均价格去估计商品的价值。
-----上抛一枚硬币,落地后其正面出现的可能性有多大?开始,数学家也不知道,后来他们做实验去研究这个问题。从一次或几次上抛实验去看,硬的现正情况十杂乱,结果纯粹偶然,后来做了很多很多次上抛实验,他们看出名堂来了:原来只要实验次数多了,硬币的现正频率十接近50% ,而且,随着次数的增多,现正频将无限地逼近50%。最后,数学家发现,现正频率逼近的那个数----50%,是由硬币的形状决定的。不仅如此,他们还发现上抛正六面体骰子时,六个面中任何一个面朝上频率都随实验次数的增多无限地接近六分之一,那个六分之一也是由骰了的形状决定的。于是,数学家把那个由被抛物形状决定数叫概率。
-----客观存在概率50%、六分之一等数,可以通过研究被抛物的形状来确定,也可以通过计算多次实验的频率去估计。同理,商品的价值也是客观存在的,我们通过计算交换价值的平均量去估计商品的价值量。
-----等价交换规律,不是在某一次交换中得到精确体现。织妇们用布去换大米,同样质量的一匹布,A妇不会讲价,只换到10斤米;B妇精明,就换到20斤;C妇急于下锅,只换8斤;A妇第二次学乖了,竟也换到18斤……等等。织妇们基于自身的感受,再加上没有经济学素养,她们说,换米这个事,谁也说不准,就看运气。而经济学家则说,虽然,某一次交换,织妇换到的米数是偶然的,但是,从无数次的交换去看,织妇们在布里耗费的劳动时间和农夫们在大米里耗费的劳动时间是接近相等的,这个规律谁也无法绕过。按马克思的意思来说是这样:织妇们得到的米数转绕一个定数波动,这个定数就是使米里和布里含有等量劳动时间的那个数。
三、增值税和消费税如何计算?
一般不使用组价的,就以商品的不含税价格为计税基础。如果使用组价的话:(在无法确定价格时)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另外,如果是实行复合计税的话:组价=【 成本*(1+成本利润率)+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是价内税:我们的销售价格是包括了消费税.而增值税的计算是以销售价格乘以增值税税率就可以得到增值应交的税额。
1、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2、增值税=(成本+利润+消费税)X增值税税率
3、消费税=(成本+利润+消费税)X消费税税率
4、价税分离是指“含税销售额”中增值税与销售额的分离,而消费税包含在价格之中属于“隐性”税种,不需要做价税分离。
四、用于抵债的应税消费品如何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比如说单纯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环节需要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而将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销售非应税消费品环节只需缴纳增值税,少交一道消费税是不是,所以在移送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环节缴纳啦。至于增值税,举个例子比如将增值税应税货物用于连续生产非增值税应税货物,则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应税消费品和非应税消费品均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故不需缴纳。
五、夜班工资应如何计算?
1、如果是正常夜班,每个夜班八小时,每星期五天,则是按照正常上班工资,再加上夜班补贴,这个补贴标准劳动合同法没有硬性规定,要看你们当地的地方性法规最这块有没有什么规定2、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3、关于延时加班,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综上所述,如果每天正常八小时上班,就算是夜班,除了夜班补贴意外,是没有其他补助的(妇女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是不允许安排夜班的)。单位安排加班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如不能安排调休,加班时间的工资为正常时间上班工资的1.5倍,节假日为2倍,国家法定假日加班不允许安排成补休,必须支付3倍工资。加班每天超出3小时或者每月累积超出36小时的,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加班工资,都是违法的。你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敬劳动监察部门核实后,你如果不服的,还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对于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就仲裁结果提出上诉。
六、应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视为缴费年限的计算: 全部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年限=退休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扣减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根据《关于确定职工缴费年限的规定》,按政府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其参加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按照政策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实际缴费年限。
七、各种期限应如何计算?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时,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八、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你好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九、消费税的计算方法?
消费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7、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十、白酒的消费税怎么计算?
白酒复合计税,从量的标准是0.5元/斤,1吨=1000公斤=2000斤,所以换算成吨的话就是0.5*2000元/吨。所以从量部分就是1.2吨*0.5*2000元/吨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的白酒要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来计征消费税,所以就按销售额计算单价6000元/(1.2*2000)斤=2.5元/斤,从价部分消费税=2.5*5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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