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加工物资算不算存货?
委托加工物资在月末出报表的时候要计入存货里面。你不确定这个应该是你对存货的内容还不是很清楚,存货里包括:产成品或者说是商品、在产品、原材料、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这些,但是对存货容易出现误区的是:工程物资,以前我一直认为工程物资是计入存货的,但不是,它是计入在建工程的。希望你没有我的误区,也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 -----爱帮助别人,自己也学习的人
二、委托加工物资是存货吗?
不属于。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帐,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
不包括在“原材料”科目核算范围内。受托加工物资不符合资产确认的四大条件,因此不能确认为存货资产。但是,由于受托方对受托加工物资具有保管的责任,因此企业应当设置备查帐进行表外核算。
企业应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委托加工物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 。
企业由于受工艺设备限制,有时需要把某些物资委托外单位加工制成另一种 性能和用途的物资,以满足经营的需要,例如将木材加工成木箱,生铁加工成铸件等。发往外单位加工的物资,虽暂时离开企业,但仍属于本企业的存货。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加工的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
1、加工耗用物资的实际成本;
2、支付的加工费及往返的运杂费和保险费等;
3、支付的税金,包括委托加工物资应负担的不可抵扣的增值税和应负担的消费税。
三、委托加工的产品是受托方的存货吗?
委托加工的产品属于公司的存货。不是受托方存货。
存货是企业为了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其范围包括原材料、在途物资、在产品、库存商品、包装物、低回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加工商品、受托加工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发出商品等。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企业的各项存货应合并以一个统一的“存货”项目列示。
存货属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科目,存货核算是指对企业存货价值(即成本)的计量,用于工商业企业存货出入库核算,存货出入. 库凭证处理,核算报表查询,期初期末处理及相关资料维护。
四、委托加工后直接销售的消费税计入?
委托加工后直接销售的消费费税按百分之六计入
五、委托加工物资为什么不用计入存货?
因为你已经发出去加工了,收回来的时候再入库作为存货处理。
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怎样计算缴纳消费税?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①材料成本+②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七、加工合同与委托加工合同区别?
1、委托加工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1)委托加工合同的法律结果是通过受托人的履约行为而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法律关系,委托人需要对受托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2)承揽合同仅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产生约束力,即使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工作转给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也需就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八、对于消费税委托加工怎样确定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是委托加工企业,受托加工企业(除个体工商户以外)是消费税代收代缴人 委托加工企业需要为加工货物缴纳增值税,代扣代缴受托加工企业的消费税 受托加工企业取得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希望能帮到你!
九、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什么环节缴纳消费税?
1、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销售的,消费税计入成本:
收回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才不计入成本
因为委托他人加工,是由受托方缴纳消费税的,委托方是代收代缴。又由于消费税只征收一道环节,不重复征收,所以如果直接销售,在加工时就缴纳,销售时不再缴纳。
如果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那么再销售时这个消费品是要单独缴纳消费税的,等于一个东西交2次税了,所以在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抵扣
成本应为委托加工原料+加工费等
销售收入出现增值要交增值税
具体来说,应该是这样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不需再交消费税,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并销售的,需缴纳消费税,但可扣除委托加工已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不计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如果把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含税价(含消费税)作为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待完工产品作为最终的消费品销售时候,还会征收一遍消费税。这就形成了委托加工物资这部分重复征税。
十、什么是受委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应该没那么复杂,按字面意思理解:A受B委托加工产品应征消费税,此产品的消费税在A手里已经缴了消费税,交付货物给B时。应当转交此笔消费税的税票,此笔货物无需征收二次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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