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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机构?

249 2024-03-13 03:56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的规定,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为:

(1)、《刑事诉讼法》规定,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是进行伤情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法定鉴定机构,包括教学、科研机构所设立的法医学鉴定机构中被省级政府指定为鉴定机构的;

(2)、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审计、物价管理、金融管理、环境保护管理、质量监督、野生动植物、交通管理、商标管理、专利管理、版权管理等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是负责对涉案证据进行鉴定的法定鉴定机构;

(3)、依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登记、注册取得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

(4)、《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规定,省级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委员会是法定的鉴定机构;

(5)、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及地方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

(6)、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规定,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机构审查合格的价格事务所是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

除了上述法定鉴定机构外,司法机关设立的专门鉴定机构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依然起着重要作用。

公安系统。公安部设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并领导全国各级公安部门设置的刑事技术鉴定机构,开展刑事科学技术和法医学类鉴定。

人民检察院系统。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省、市、县四级人民检察院均设置了鉴定机构,主要开展涉及侦查反贪案件有关的案件鉴定工作。

人民法院系统。目前以建立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三级技术鉴定机构,设法医室的有1133个,占法院总数的34%,开展人体损伤鉴定、有关物证、书证、毒物、痕迹的复核鉴定、已处决罪犯尸体鉴定、与法医学有关材料的检验鉴定等鉴定工作。

司法系统。司法部设立的司法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受理全国公、检、法系统委托鉴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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