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质证是指法官的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就所提出的证据资料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核实和对质的诉讼活动。质证过程中,当事人主要是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针对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所有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审判中对庭审调查的一个基本要求,专利侵权诉讼的审判自然也不例外。
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进行证据质证?
在专利诉讼的证据质证过程中,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应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参加质证过程,就其证明的问题进行阐述,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
在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时,质证方有权要求出示原件或原物。提供证据的一方不能提供原件或原物或者对方当事人有提出异议的,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根据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1)出示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印件、复制品的;(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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