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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

71 2024-01-2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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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吸引各类优秀人才、智力更便捷地投身青海各项建设事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的重点是高层次人才和我省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包括: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有良好业绩的复合型高级管理人才。紧缺人才包括: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其它重点发展领域急需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才;高级技工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第三条:凡我省需要的各类人才、智力,均可采取柔性流动的方式,即:不受其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方面的限制,依法与之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者工作项目协议,或与其所在单位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用人协议等。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不变更户籍关系,到我省企事业单位长期工作。 (二)不转任何关系,在我省受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或到博士后站做博士后。

(三)不来青工作,利用所在地区先进技术、设备等条件,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项目或课题研究协议,提供智力服务。

(四)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来青实施转化、参与入股或创办企业;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等开办专业性咨询公司。

(五)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调入我省工作的,可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其配偶、未婚子女随调随迁。引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其家属子女随调随迁人数不受限制。

第五条:为我省提供技术、智力服务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工作协议,省人事厅颁发聘书。在青服务期间,其子女户籍迁入我省者,可在我省参加高考。

第六条:引进的人才在外省工作两年可折算为在青工作一年,按规定享受在青工资福利待遇。因来青工作原因辞职或被辞退,其辞职、被辞退的时间可计算为工龄。

第七条:引进的人才来青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省内各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创办企业的,在税收、场租、资金扶持和信息服务等方面享受所在区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对引进人才,可采取下列方式确定工资报酬: (一)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实行协议工资。

(二)以技术、工作项目为核算单位,实行项目工资。 (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发给每月不低于3000元的岗位和职务津贴。

第九条:用人单位为来青定居、长期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时,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两院”院士180平方米;博士研究生导师150平方米;硕士研究生导师120平方米;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员100平方米;硕士80平方米。以上人员在青工作满8年的住房产权可无偿转让本人。

第十条:对引进的博士以上高层次人才,在青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高原工作补贴。其标准为:“两院”院士每年

10万元;博士研究生导师每年5万元;硕士研究生导师每年3万元;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员每年2万元。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的补贴按《关于实行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青服务津贴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2〕23号)执行。

第十一条:引进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才,在青工作期间取得突出业绩的,所在单位可为其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对为青海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才引进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效益的,可参加我省科技奖励和其他表彰奖励活动的评选。

第十三条:对有显著贡献的我省现有人才,经政府批准,可以享受本办法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要安排引进人才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和扶持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和智力。经批准引进的人才享受高原工作补贴所需经费,事业单位按

原补助比例由财政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经费列入成本。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企事业单位。中央驻青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精神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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