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级劳模(含部级劳模)医疗补助制度。
市级劳模以本人工资(养老金)为基数,本人工资(养老金)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所在单位按照5%的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劳模医疗补助费。享受财政拨款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市级劳模,其经费由财政拨付。
市劳模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本人工资(养老金)为基数,本人工资(养老金)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2%的比例记入,剩余部分作为调剂金,专项用于市劳模医疗补助。凡按规定缴纳劳模医疗补助费单位的市劳模,可在住院、门诊大病等由社会统筹金支付的范围内享受与公务员相同的医疗补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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