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基础上,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辅导员提名,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或评审小组在认真研究、充分征求意见并在院系范围内公示后,初评确定优秀毕业生推荐人选,经院系党委行政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2.优秀毕业生中本科生的人数控制在本科毕业生总数的15%以内, 研究生的人数控制在毕业研究生总数的10%以内;
3.优秀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最后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发放优秀毕业生证书;
4.已被评选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的称号:
(1)毕业离校前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学术不端者;
(2)受到校级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者;
(3)毕业论文不合格、不能按时毕业或不能获得学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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