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市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来看,并没有关于举报违规生育行为有奖励的相关细节。但是,提问者必须清楚,违规生育属于违法行为,应该自觉举报。同时,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二)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 (三)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四)系农民的,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不增加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分配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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