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1985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新商标法在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1982年8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议通过;根据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商标法》分总则,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附则73条,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予以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本法施行前已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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