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主要是为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创造条件,同时也为了履行我国在《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作出的承诺。
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删除了原专利法对药品、食品、饮料、调味品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
赋予专利权人进口权;
将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从15年修改为20年,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从5年可续展3年改为10年;
将授予专利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予专利权后的撤销程序;完善了强制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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