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七条内容如下: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的说明。
释义和理解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均可仲裁,但两者又与一般的民商事经济纠纷有差异。因此,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争议的仲裁,均另行规定。
按照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1988年1月及4月国务院分别转发的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及劳动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意见的通知》,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由限于国营企业的单位与职工在因履行合同和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等两个方面发生的争议,扩大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集体与私营企业劳动争议;因兼职和人才流动而引起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管辖以地域管辖为原则,处理仲裁委员会本辖区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即可进行仲裁,不必双方协商一致。仲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回避制度,以及“一裁两审”制度,当事人不服裁决,可以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我国很多地区也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对劳动仲裁进行规定,基本内容同上述的叙述相似。
关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还没有全国性的统一规定,但全国绝大多数地方都发布了有关农业承包合同制的地方法规,并规定以仲裁方式解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各地方法规中关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制度同我国原有的经济合同仲裁制度很相像,如仲裁委员会设置于同级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当事人提请仲裁大多不需仲裁协议,一方申请即可;裁决实行一裁两审制或二裁两审制或一裁一复议两审制等。
可见,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还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均有各自的特色,但又亟待法律加以改善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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