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进出口额低于4500万美元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资金(以下简称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重点我市外经贸发展,鼓励年进出口额低于4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降低经营风险的专项资金。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 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且上年度实际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或无重大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开拓国际市场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项目组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在深圳市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符合经营范围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申请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3、申请企业培训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须通过管理部门审核,且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4、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5、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 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资金支持。
二、申报要求
1、每个企业本年度可获得资金支持的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为了使更多的中小企业享受此项政策,每个企业自2012年始累计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项目组织单位每年申报项目不得超过10个;只支持在本年度完成,且单个项目支出不低于1万元(以实际发生金额计算)的项目。
3、具体项目的完成时间见第四部分“支持内容”。
4、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5、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必须直接通过本公司银行账户支付项目费用,凡是现金、个人、关联公司支付的项目费用不予支持。
6、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须对申报系统中所填报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如因企业填报信息错误或无效导致资金无法正常拨付的,市财政委将统一在年终结算时予以核对拨付。
7、市经贸信息委商市财政委将根据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确定和调整下一年度支持资金支持内容、支持比例和支持额度,并予以公布,当年的支持内容以公布的须知为准。
8、项目具体拨付情况受支持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视企业申报情况,可根据本年度资金预算按比例进行整体拨付。
9、本申报须知依照《深圳市进出口额低于4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事项实施细则》制定,如有不同,以该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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