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于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初步认定不服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并提交充分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相关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被视为未提出。
经申请人陈述意见后,国知局仍然认为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可以依法驳回相关专利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
申请人对于国知局上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审请求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可以准备详细的意见陈述和充分的书面证据,通过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递交至国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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