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企业工程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
财税2016第36号附件一: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二、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将原有的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三、购置存量房,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国税总局、财政部及我省的相关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全数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理验收手续而已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其房产价格尚未入账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征税。待工程验收结算后,再按入账后价格进行调整,并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以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可见,以取得房产证、土地证的次月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适用于购置存量房这一种情况,纳税人应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免因理解错误而发生漏税现象。
四、房产通过法院判决发生权属转移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注:对于验收前已经出租出借或已使用的新建房屋,应当在出租出借或已使用当月起计算房产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出租、出借房产,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五、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在中国,建筑业是一个重要的行业,对国家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对于建筑业企业来说,遵守纳税义务是一项重要的责任。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是建筑业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本文将详细阐述该规定的相关内容。
1.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是什么?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是指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增值税纳税义务确定为发生在建筑工程完工验收、结算阶段的时间点。换句话说,当建筑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建筑业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就确定发生了。
2.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依据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业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建筑业企业的纳税义务,以及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点。
3.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适用范围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还是私营企业,都需要遵守该规定。
4.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意义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对于建筑业企业和国家财政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建筑业企业来说,准确把握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点,有助于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避免出现违法纳税行为。对于国家财政来说,依法征收建筑业企业的增值税,有助于增加国家税收收入,保证国家财政的健康运行。
5.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具体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建筑工程完工验收阶段。
- 结算阶段。
在建筑工程完工验收阶段,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增值税纳税义务确定为发生在该阶段。这意味着,当建筑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建筑业企业需要根据工程造价和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增值税金额,并按时足额缴纳。
在结算阶段,根据工程的全部结算金额,建筑业企业需要再次计算出相应的增值税金额,并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
6.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注意事项
建筑业企业在遵守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需要准确掌握建筑工程完工验收的标准和程序,以避免因验收不合格而延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点。
- 需要合理核算建筑工程的结算金额,避免因结算金额计算错误而影响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点。
- 需要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内足额缴纳增值税,避免因未能及时缴纳而造成罚金或法律风险。
- 需要保留好与纳税相关的票据和凭证,以备税务机关的核查。
7. 总结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是建筑业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对于建筑业企业和国家财政都具有重要意义。建筑业企业应当准确把握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点,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缴纳增值税,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财政的健康发展。
七、租金收入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具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建成之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八、如何确定预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为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九、配套费,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移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辽地税函〔2013〕216号)文件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包含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及其金额的,其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当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包含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的,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通知缴纳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的文件发文时间;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没有通知缴费文件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的上述费用收缴凭证开具的当天。”
十、款未收。确认收入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确认收入即果销售实现时的5月8日开票即纳税义务发生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就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且货物已移送并暂估入账的情形下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40号公告明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有如下规定: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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