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增值税专用 > 企业增值税 > 淘丁企服

2021年建筑企业增值税

240 2023-12-06 05:47

一、2021年建筑企业增值税

2021年建筑企业增值税是建筑行业中一个重要的财务指标。建筑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承担着城市建设的重任,同时也面临着税收管理的压力。建筑企业的增值税是指在商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企业增加的价值按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的税款。

建筑企业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建筑企业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主要分为两种,分别是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税额=销售额×销项税率-购买原材料的进项税。

2021年建筑企业增值税政策

2021年建筑企业增值税政策有一些调整和优惠,旨在鼓励和支持建筑业的发展。

  • 增值税降低:根据国家政策,从2021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率由16%降低至13%,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率由3%降低至1%。
  • 累计抵扣:建筑企业可以将累计的购买原材料的进项税进行抵扣,减少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 增值税发票管理:建筑企业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且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与归集工作,确保税务合规。
  • 优惠政策:某些地区对新建、翻建、扩建的建筑项目给予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的税负。

建议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合理的增值税管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本具有重要影响。

建议建筑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合理规划销售额和进项税的抵扣。同时,要加强对增值税政策的了解,充分利用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的税负。

此外,建筑企业要强化财务管理,确保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管理符合税务要求,避免出现问题和纠纷。

最后,建筑企业还可寻求专业的会计和税务服务机构的帮助,规范管理财务,提升税务合规水平。

二、建筑企业增值税税率2021

建筑企业增值税税率2021

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的税收制度,它是以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额作为征税依据的一种间接税。增值税的征税主体是从事生产、流通和进口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将销售税额从增值税额中扣除,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建筑企业增值税政策

在建筑行业中,增值税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建筑企业的销售行为一般都是项目性的,往往需要较长的周期来完成。因此,增值税政策对于建筑企业的制定和调整对其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从2021年起,我国针对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税率进行了调整。根据最新政策,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分为两个档次:

  • 一般纳税人:税率为3%;
  • 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1%。

根据企业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增值税纳税方式。

政策影响

这一调整对于建筑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首先,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税率从之前的5%降至3%,减税幅度明显。这将减轻企业的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对于规模较大的建筑企业而言,减税带来的资金释放将有助于其加大研发投入、拓展市场和提升技术水平。

其次,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率从之前的3%降至1%,减税幅度更大。小规模纳税人是建筑行业中的大多数微型、小型和中小型企业,减税政策的出台对于他们来说将产生直接而积极的影响。减税将降低企业成本,促进企业的发展,增加市场竞争力,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此外,增值税税率调整还将有利于促进建筑业的发展平衡和结构调整。降低税率将鼓励建筑企业加大技术研发力度,推动业务创新和产业升级,促进建筑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型。

应对策略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如何合理应对增值税税率的调整,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和制定对策的问题。

首先,建筑企业应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对于规模较大、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来说,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有利于享受更低的税率,并能够扣抵更多的进项税额。

其次,建筑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提高成本控制能力。通过规范管理和优化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税负,降低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

此外,建筑企业还可以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大研发投入,引进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盈利能力。

最后,建筑企业还应积极借助政府支持政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建筑企业可以享受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包括减免税、税收返还、财政贴息等。通过合理利用政府支持政策,建筑企业可以降低税负,促进企业发展。

总结

建筑企业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对于企业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这一调整将减轻企业税负,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建筑业的发展平衡和结构调整。作为建筑企业,我们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加强财务管理,推进技术创新,积极借助政府支持政策,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企业职工遗属暂行办法?

如果参保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生病或其他原因去世了,遗属是可以领取相应补助金的,遗属待遇是一次性的,需要的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里扣除。

参保人可通过登录社保网上服务平台去申领,需上传申请人身份证,填写相关信息,然后再进行签字确认。

四、建筑企业增值税包括哪些内容

建筑企业增值税是指建筑行业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增加的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按照一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建筑企业作为生产性企业,其增值税征收与开票是重要的财务管理工作,也是企业税收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那么,建筑企业增值税包括哪些内容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1. 销售货物

建筑企业在完成相应工程项目后,往往需要销售相应的建筑材料、设备和产品。这些销售所得的收入,在增值税计算中是需要纳税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于建筑企业销售的货物,按照正常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

2. 提供劳务

建筑企业往往需要提供劳务,比如工程施工、装修等服务。建筑企业提供的劳务所得的收入,在增值税计算中也是需要纳税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于建筑企业提供的劳务,按照劳务的价格计算增值税。

3. 进口货物

建筑企业有时会进口一些建筑材料、设备等货物,这些进口的货物在境内销售时,也需要计算和缴纳相应的增值税。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是按照货物的进口关税完税价格计算的。

4. 委托加工

有一些建筑企业为了提高效益,会将一些生产加工环节外包给其他企业进行加工,然后再重新收回。这部分委托加工所得的收入,在增值税计算中也是需要纳税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于这部分委托加工所得的收入,按照加工的收入计算增值税。

5. 自用资本和设备

在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一些资本和设备是用于自身生产经营的,而不是销售出去的。对于这部分自用资本和设备,也要按照一定的规定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6. 其他

除了以上几点,建筑企业增值税还包括一些其他的内容,比如销售固定资产、委托经销等。这些都是建筑企业在计算和缴纳增值税时需要考虑的内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建筑企业在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上也存在一些差异。比如,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上就有一些区别。

总的来说,建筑企业在计算和缴纳增值税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多个方面的内容,并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合理的增值税管理,既能够帮助企业规范财务管理,又能够有效控制税务风险,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五、建筑企业跨区域经营怎样进行增值税处理?

一、准确掌握基本政策要点:

1、实行分类管理:按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为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标,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办理成为一般纳税人。

2、分别适用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

3、采用“项目明细管理”。对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区域和项目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抵扣分包款及发票号码、预缴税款及完税凭证号码等。

4、实行属地预缴与机构地申报方式。

二、清楚税款计算方法及相关财务处理

例如:甲企业2016年初竞标取得跨省一工程项目并于4月30日动工。5月份开具发票收到首次工程款1000万元(含税);以存款支付乙企业分包工程款2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80.18万元,增值税额19.82万元;购进辅助性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假如该企业无其他工程业务)。

甲企业税款计算、预缴、申报及相关财务处理方法如下:

(一)一般计税方法:

1、本月税金计算及财务处理:

A、收到发包方工程款10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万

贷:工程结算收入  900.9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99.1万

B、支付分包工程款200万元:

借:工程施工  180.18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19.82万

银行存款  200万

C、购进材料100万:

借:工程施工(或库存材料等)  100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17万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117万

2、预缴与申报:

A、本月应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额为:(1000万-200万)÷(1+11%)×2%=14.41万元。

财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  14.41万

贷:银行存款  14.41万

B、本月应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增值税额为:销项99.1万-进项36.82万-项目地预缴税款14.41万=47.87万元。

财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  47.87万

贷:银行存款  47.87万

注意: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凡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合规或不属于抵扣范围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财务与税收处理逻辑严密,销项税额与销售额之间存在直观对应关系,而简易计税对总分包实行差额计税,但差额计税不等于差额计收入,由于目前对差额计税的财务处理上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因此,企业应小心妥善处理。对此,笔者提供两种处理方法供参考:

第一种处理方法,即差额处理法:就是依照税收政策规定的计税方法,计算出企业实际应交的税款并作出相应的财务处理。企业应按期(月或季)根据项目明细台账,分别对不同项目所取得的收入、支付并取得合法抵扣凭证的分包款、上期取得合法抵扣凭证未抵扣分包款等情况进行汇总计算出各项目当期差额后应交税金(当期抵扣的分包款只能≤当期取得的收入),再进行综合财务处理。对当期没有收入而只有取得合法抵扣凭证的支付分包款业务的,不作税务处理,待下期取得收入时再纳入差额计税处理。以上例:

1、本月税金计算及相关财务处理:

A、收到发包方工程款1000万元并计算本月应交税金:

企业应交税金=(1000万-200万)÷(1+3%)×3%=23.3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万

贷:工程结算收入  976.7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23.3万元

B、支付分包工程款200万元:

借:工程施工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C、购进材料价款100万,增值税额17万:

借:工程施工(或库存材料等)117万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117万

2、预缴与申报:

A、应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额为:(1000万-200万)÷(1+3%)×3%=23.3万元。

财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  23.3万

贷:银行存款  23.3万

B、应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增值税额为:(1000万-200万)÷(1+3%)×3%-项目地预缴税款23.3万元=0

第二种处理方法,即全额处理法:就是按照财务核算的收入全额计算应交税金,对按规定应抵减的计税收入,单独进行抵减财务处理,通过财务核算过程最终反应出企业实际应交的税金。企业应按照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逐笔进行财税处理,全面、客观地反映企业业务发生的全貌和税金计算征收的全过程。仍按上例:

A、收到发包方工程款10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万

贷:工程结算收入  970.87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  29.12万元

B、支付分包工程款200万元:

借:工程施工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C、由于在计提应交税金时,按照企业取得的全额收入与征收率计算,未扣除分包应抵扣的税金,表示在计提税金时多列了税金支出而少计了收入,因此,在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并实际抵扣时,应将应抵扣的税金增记收入、冲减原全额计提的应交税金并作财务处理:

支付的200万应抵扣的税金为200÷(1+3%)×3%=5.82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分包抵扣税金)  5.82万

贷:工程结算收入——分包应抵扣税金  5.82万

D、其他业务处理与前面相同,不再重复。

提示:(1)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其预缴率、征收率和计算方法均一致,预缴后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时其应纳税额为0,但也必须进行纳税申报,否则,将受到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罚;(2)对取得收入与支付分包款时间要做好统筹协调,避免收入已收完而分包合法抵扣凭证未取得造成后期难以抵扣的风险;(3)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及财务处理、纳税申报与上例按简易计税方法相同;(4)项目明细台账即“预缴税款台账”涉及到税款抵扣等事项的原始记录,是最重要的财务与税收备查资料,必须严格管理,及时、齐全、如实登记。

(三)明白预缴、申报应齐备的资料

1、预缴税款时,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从分包方取得的合法抵扣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地进行纳税申报需抵减预缴税款时,应提供预缴税款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会计学习 网)

六、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预缴增值税后,如何申报?

正常申报,收入不变,主表一会自动跳出来预交的税金,如果没有跳出来,就手动填在分次预交一栏。再申报就可以了

七、全国建筑装饰装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八)合同的生效时间;(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八、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九、建筑企业收到工程款后如何交纳增值税?

建筑企业收到工程款后填写纳税申报全额申报,再在预缴栏填写预缴数后,差额交纳增值税

十、国有企业兼并管理暂行办法?

(一)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直接洽谈,初步确定兼并和被兼并方企业;

(二)对被兼并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评估,清理债权、债务,确定资产或产权转让底价;

(三)以底价为基础,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成交价,自找对象的可以协商议价。被兼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成交价,要经产权归属的所有者代表确认;

(四)兼并双方的所有者签署协议。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者代表为负责审核批准兼并的机关。

(五)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及法律手续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点击我更换图片

热点提要

网站地图 (共182个专题34595篇文章)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