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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市分支增值税合并纳税问题?

220 2024-01-01 21:57

一、跨市分支增值税合并纳税问题?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明确: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规定,为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将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为:其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区域经营的统一核算的连锁企业,需要实行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实行“四个统一”(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对于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的纳税处理应注意把握两点:其一,如果分支机构不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也不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则可以汇总纳税;其二,如果经营上实行“四个统一”,财务上不单独核算的连锁经营方式,则可以汇总纳税。

二、税务知识: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砂石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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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规模纳税企业怎么开增值税票?

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年销售额达不到前述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此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也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在达到标准后经申请被批准后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 对小规模纳税人实现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税率为3%。

四、企业合并后增值税如何处理?

企业合并实质上是被合并企业整体资产的产权转让给合并方,或被合并企业股东以放弃被合并企业股权为代价获得合并企业的股权.

那么,被合并企业的所有货物转移到吸收合并企业或新设企业时,应执行"国税函[2002]420号"文中规定:"企业产权整体转让过程中涉及的货物转移不征收增值税."被合并企业的货物不作视同销售处理,自然也不应向合并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合并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结转到合并后的企业继续抵扣,当然,其未交税金也应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纳税义务.被合并企业已收到货物但在合并时尚未收到增值税发票的,以后在收到时,只要发票经过认证无误,且纳税人登记号属于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号码,则可由合并后的企业予以抵扣.被合并企业合并前销售的货物在合并后被退回的,在取得了规定的退货凭证或证明材料后,可由合并企业冲减其销项税额.

五、一般纳税人可否成为小型微利企业?

一、(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增值税)小微企业标准

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月申报销售额不达10万(或按季申报销售额不达30万),且不是其他个人。(这里的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小微企业普惠性优惠政策(一般纳税人不享受该政策)

1、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30万,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看各省政策制定)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六、增值税纳税时间?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是相联系的。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一个季度。

  1、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5日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七、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方法?

根据《关于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及外贸企业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国税发〔2009〕163号)规定:外贸企业取得的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先按有关规定进行认证。

在进行增值税日常纳税申报时,将本期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三部分“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如外贸企业前期已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三部分“待抵扣进项税额”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里的进项税款对应的货物最终改为内销,那么应在该货物内销当月申报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即必须在内销当月将有关进项税额由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转入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八、关于小规模纳税企业怎么结转增值税?

不需要结转。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九、个人独资企业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开具,通常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户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核个体户需要对外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

十、农产品加工企业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农产品加工企业销售加工的农产品,属于免税范围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可以按照适用税率(17%或者1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及以下纳税人只能按照征收率(3%)开具普通发票,但是可以向国税局申请按照征收率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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