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饲料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的饲料是否缴纳增值税?
饲料销售免增值税发票必须开具饲料名称。但免税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票的。
二、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生产许可证核发?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资料流程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加强宠物饲料生产许可管理,保障宠物饲料质量 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 产许可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 产的企业,应当符合本条件。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 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 构。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贵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四条 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食品等相关专 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 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五条 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食品、机械、化 工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 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 —12 — 通过现场考核。 第六条 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食品、化工、生 物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 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 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七条 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并通过 现场考核。 第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 名以上专职检验化验员,并通过现 场操作技能考核。 第三章厂区、布局与设施 第九条 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厂区,厂区周围没有影响产品质 量安全的污染源。 厂区应当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厂区应 当整洁卫生,道路和作业场所采用混凝土或者沥青硬化,生活、办 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条 生产区应当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生产区总使用 面积应当与生产规模相匹配。 固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相对独立、与 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原料库、配料间、加工间、成品库和附属物品 库房。 —13 — 半固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相对独立、 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原料库、前处理间、配料间、加工间、灌装间 (区)、外包装间(区)、成品库和附属物品库房。 液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相对独立、与 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原料库、前处理间、配料间、加工灌装间、外包装 间、成品库和附属物品库房。 同时生产宠物、畜禽等其他动物饲料的,可以共同使用原料 库、成品库和附属物品库房。宠物饲料生产设备不得用于生产畜 禽等其他动物饲料。 第十一条 生产区建筑物通风和采光良好,自然采光设施应 当有防雨功能。 第十二条 厂区内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者设备。 第十三条 厂区内应当有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入口处 有防堵塞装置,出口处有防止动物侵入装置。 第十四条 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和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识 和防护设施: (一)配电柜、配电箱有警示标识,易产生或者积存粉尘区域 的人工采光灯具、电源开关及插座有防爆功能; (二)高温设备和设施有隔热层和警示标识; (三)压力容器有安全防护装置; (四)设备传动装置有防护罩; —14 — (五)有投料地坑的,入口处有完整的栅栏; (六)吊物孔有坚固的盖板或者四周有防护栏,所有设备维修 平台、操作平台和爬梯有防护栏。 企业应当为生产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 企业仓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满足原料、成品、包材、备品备件的贮存要求,具有防尊、 防潮、防鸟、防鼠等功能; (二)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 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匹配,满足储存温度要求,密闭性能良好; (三)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有独立的 贮存间或者贮存柜; (四)使用新鲜或者冷冻动物源性原料的,有与生产规模相匹 配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设备; (五)有立筒仓的,配备立筒仓通风系统和温度监测装置。 第四章 工艺与设备 第十六条 固态宠物配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粉碎、配料、提升、混合、调质、 膨化、于燥、喷涂、冷却、计量、包装、异物检除等设备,并具有完整 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 (二)配料、混合工段采用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动态 —15 — 精度不大于 知,静态精度不大于 1%o; (三)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 7%; (四)粉碎机、空气压缩机、高压风机采用隔音或者消音装置; (五)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设备,投料口采用单点 除尘方式,作业区的粉尘浓度和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小料配制和投料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七)有添加剂预混合工艺的,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及相 应的除尘设备,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 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 5%; (八)有新鲜或者冷冻、冷藏动物源性原料预处理工序的,单 独配备除杂、粉碎、均质、水解等设备; (九)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噪音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粉碎、配料、混合、乳 、蒸煮、 冷却、计量、灌装、包装、异物检除等设备,并具有完整的电控系统; (二)小料配制和投料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三)有添加剂预混合工艺的,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并配 备相应的除尘设备,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 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 5%; (四)生产罐头等具有商业无菌要求的产品的,配备相应的杀 —16 — 菌设备; (五)有新鲜或者冷冻、冷藏动物源性原料预处理工序的,单 独配备除杂、粉碎、均质、水解等设备; (六)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噪音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原料除杂、配料、混合、成型、计 量、自动包装等设备,并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 (二)有两台以上混合机,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 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 5%; (三)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设备,投料口采用单点 除尘方式,作业区的粉尘浓度和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小料配制和投料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五)有粉碎机、空气压缩机的,采用隔音或消音装 (六)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噪音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半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称 、加热、配料、搅拌、灌装、 包装等设备,并具有完整的电控系统; (二)生产设备、输送管道及管件使用不锈钢或者性能更好的 —17 — 材料制造; (三)加热设备有搅拌、温度控制和温度显示装置; (四)搅拌设备的搅拌速度可控; (五)小料配制和投料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六)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噪音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液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 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原料前处理、称量、配液、过滤、 灌装等设备,并具有完整的电控系统; (二)生产设备、输送管道及管件使用不锈钢或者性能更好的 材料制造; (三)有均质工序的,使用高压均质机的工作压力不小于 50 帕,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使用高剪切均质机的均质转速不小于 2800 转/分; (四)配液罐有加热保温功能和温度显示装置; (五)小料配制和投料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六)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噪音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厂区内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并与 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 —18 — 第二十二条 宠物配合饲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生产液态宠物配合饲料的企业,配备常规检验仪器、万 分之一分析天平、可见光分光光度计、定氮装置、粗脂肪提取装置; 生产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的企业,还应当在液态宠物配合饲料企 业的基础上,配备恒温干燥箱、高温炉、真空泵及抽滤装置、高压灭 菌锅、培养箱、显微镜和样品制备设备;生产固态宠物配合饲料的 企业,还应当在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企业的基础上,配备硬度测定 仪、容重测定仪、水分活度测定仪、标准筛。 (二)检验化验室至少包括天平室、理化分析室、仪器室、留样 观察室;生产固态宠物配合饲料和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的,还应当 设立微生物检验室。各功能室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 2. 理化分析室有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 验台、器皿柜、试剂柜;同时开展高温或者明火操作和易燃试剂操 作的,分别设立独立的操作区和通风柜,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 仪器室满足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 4. 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或者样 品架; 5. 微生物检验室具有符合要求的准备间、缓冲间、无菌间和超 净工作台。 —19 — 第二十三条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应 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液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配备常规检验 仪器、万分之一分析天平;生产半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 业,还应当在液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的基础上,配备恒温 干燥箱、高温炉和样品制备设备;生产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的企业,还应当在半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的基础上,配 备标准筛。 (二)产品中添加维生素的,配备具有紫外检测器的高效液相 色谱仪;产品中添加微量元素的,配备具有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 目元素灯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产品中添加氨基酸、酶制剂等营 养性饲料添加剂的,配备满足添加成分检测要求的检验仪器。 (三)检验化验室至少包括天平室、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 观察室。各功能室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 2. 前处理室有能够满足样品前处理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 验台、器皿柜、试剂柜、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备或者设 施;同时开展高温或者明火操作和易燃试剂操作的,分别设立独立 的操作区和通风柜,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 仪器室满足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仪器 的使用要求,高效液相色谱仪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分室存放; —20 — 4. 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或者样 品架。 第六章附 第二十四条 在满足生产和质量检验要求的前提下,经省级 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核同意,企业可以使用性能更 好的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替代本条件中的相关生产设备和检验 仪器。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规定的成套加工机组中,如企业生产过 程中不涉及相关工艺和设备,在申报材料和现场检查过程中可不 作要求,但因缺少相关工艺和设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 生产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自 2018 日起施
三、生产饲料按增值税较低税率9%进行征税,销售饲料(不包括动物饲料)按特定免税项目免征增值税,是这样吗?
饲料适用低税率,其中部分(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饲料,浓缩饲料)适用免税
四、饲料企业(免税)增值税处理?
1、取得销售收入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2、月底将免征增值税收入转入营业外收入借: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五、饲料生产企业如何申办?
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 质量管理(保证)手册或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出入厂(库)、生产、检验管理制度等材料。
(5) 申请登记备案的出口食用动物饲用词料和词料添加剂的品种清单及其原料的描述材料。
(6) 省级人民政府伺料主管部门核发的伺料药物添加剂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及产品说明书。
(7) 伺料中使用药物添加剂、矿物质添加剂和动植物性饲料原料进口产品的,应提交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 证明。
六、设立饲料生产企业有什么要求?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七、饲料生产企业如何申请登记备案?
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的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登记备案。
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具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具备与饲料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和仓储设施;
具有基本的质量、卫生检验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
具备科学的质量管理或质量保证手册,或具有健全的质量和卫生管理体系及完善的出入厂(库)、生产、检验等管理制度;
严格仓储管理。原料库与成品库严格分离;原料库和成品库中不同种类、不同品名、不同批次的原料和饲料分开堆放,码放整齐,标识明确;
在全企业范围内不储存、在生产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中不添加我国及食用动物进口国家或地区规定的禁用或未允许添加的药品(含激素)等,并自愿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和自愿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91)规定;
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饲料标签》国家标准(GB10648-93)的规定;
符合相应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八、请问饲料销售企业能否享受增值税减免?
不是所有饲料都免增值税,请看以下文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一条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的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规定,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九、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是否需要审批由哪个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需要审批.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单一大宗饲料中的糠麸,酒糟和免税粕类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审批工作,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办理;其他产品免征增值税由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十、黄豆芽生产企业是否免增值税?
黄豆芽属于免税农产品,购买时免收增值税,缴纳13%扣除率。
但生产加工后需要交增值税。不得免交增值税。- 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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