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增值税专用 > 淘丁企服

丢失证明范本?

188 2024-03-19 10:27

一、丢失证明范本?

部分证件挂失声明,企业公告,寻人启事登报样稿及登报前准备材料如下: 银行开户许可证声明登报范本:

遗失声明:北京xx-xxx-x发展有限公司不慎将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东北旺支行上地分理处银行开户许可证丢失,账号:0407040xx-xxx-xxx-xxx-x,核准号j1000xx-xxx-xxx-xx,特此声明作废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

发票在日常财务工作做是非常重要的,而发票丢失也是常见的,特别是丢失大金额的,很多朋友都很慌,不过应该先冷静下来,想想如何处理。那么当发票丢失,该怎么处理呢?

1、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还能抵扣吗?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号)文的规定,丢失专用发票需要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税务机关视情节,有权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国税发[2002]10号文对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做了新的规定,对于已认证通过的专用发票,只要销货方税务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凭证明单和存根联复印件就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专用发票已没有存根联,可用记账联复印件代替)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请参考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即: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五、丢失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处理?

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后接受处罚,然后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最后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增值税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首先按规定程序向销售方当地主管税务、公安报失,接受税务处罚;其次,由主管税务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等税务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

2、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待申报、报税后向主管税务申请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把该证明和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交购买方抵扣。

3、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其中一联(两联没有全部丢失)的:可让购买方使用未丢的联次到主管税务认证和记账,复印件留存备查。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怎么处理?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能作废重开不?

1、对已开具的发票进行作废的基本前提,是相应发票的所有联次必须齐全;

2、如题所述,该已开具的发票遗失,不得作废重开;

3、通常情况下,确认该专票遗失后,开票方必须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遗失的相关手续,并依法申请已征税证明等凭据提交受票方开展相关后续工作;

4、以上仅供参考,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八、丢失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怎么办?

具体程序是:

1.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管服务大厅发票管理窗口提交书面报告以及公安等部门的证明材料,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税务机关处罚;

2.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办税园地》等税务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号)规定: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作废证明怎么写?

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增值税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什么是作废条件?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票证明吗?

  需要。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首先到国税局申请代开发票审批表,需要开票相关证明文件。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征管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携带下列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窗口办理:  

1、代开发票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签注意见);  

2、代开单位双方的税证号码及开户银;  

3、纳税人发票;  

4、代开发票所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  

5、条形章(含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税务登记证号、开户银行及帐号。根据税务机关规定尺寸自行刻制)。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手续,也需要开票相关证明文件。  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须携带以下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窗口办理:1、税务登记证副本;2、《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详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3、购买发票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签注意见);4、企业公章、财务章、法人代表私章;5、法人代表照片(两张)、身份证及购票人照片(两张)、身份证。

6、条形章(含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税务登记证号、开户银行及账号。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的尺寸自行刻制)。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点击我更换图片

热点提要

网站地图 (共183个专题113634篇文章)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