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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查函是什么?

203 2024-03-10 23:46

一、协查函是什么?

       答:协查函是由司法机关部门根据调查需要向其他单位发函请其协助调查的函件。一般是公安、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对需要调查核实而又在异地的事实,向相关部门发出的要求对方予以协助调查,并有正规回复的公文。

二、协查函申请流程?

首先需要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可以出具协查函,公安机关内部协查函有固定模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三、什么是协查函?

协查函是由司法机关部门根据调查需要向其他单位发函请其协助调查的函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四、什么是协查令?

就是协助调查令, 一般为两个不同地的部门之间,或者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之间的命令,要求对方予以协助调查,并有正规回复的公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协查令的规定是

一、人民法院查询对象限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二、 人民法院需要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被执行人注册地(身份证发证机关所在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中心支行应当予以查询。

五、什么叫外省协查?

外地协查即在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地域中协助侦查或调查。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百四十七条 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助的,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连同有关法律文书和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一并提供给协作地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将前述法律手续传真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有关信息系统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的,应当提供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请求协助开展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搜查证、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请求协助开展勘验、检查、讯问、询问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立案决定书。

第三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一个部门归口接收协作请求,并进行审核。对符合本规定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协作请求,应当及时交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的,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或者设置其他条件。

六、区域协查人员定义?

区域协查推送人员的意思是区域内的异地协作协查人员。区域协查推送人员对受托协查的事情深入调查。简单的说是异地提出申请,选出巡查人员在当地进行取证调查。外地协查推送人员要取证资料完整、合法有效。对协查结果和质量负责。

七、请问如何开具协查?

协查函派出所可以开,但是不开给个人。

由司法机关部门根据调查需要向其他单位发函请其协助调查叫协查函;即一般为两个不同地的部门之间,或者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之间的函件,要求对方予以协助调查,并有正规回复的公文。

派出所开出来的协查函是有用的,但是必须要公安机关办案需要才可以使用,否则会侵犯公民隐私。协查函只能在公安机关内部使用,不会开具给公安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八、协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打击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以下简称协查)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或者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受托方)必须依照本办法接受其他地区同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方)的委托或者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布置,对有疑问的或者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查证和处理。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必须设立协查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协查的组织、监控管理、考核工作。

第四条 协查信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网络(以下简称协查系统)传递,有关协查资料另行寄送或者报送。

第五条 同级税务机关之间的协查,采取直接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上级税务机关组织的协查,采取逐级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委托方对有疑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受托方发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以下简称协查函),同时明确协查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委托方对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受托方发送《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并寄送已定性为虚开的书面证明。

第八条 受托方对有疑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查证以下情况:

(一)确认是否有开票企业,该企业是否有需要协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以及是否为废票或者丢失被盗发票。

(三)查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填开的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四)查证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交易是否真实;查证出口货物是否自产。

(五)查证票款结算是否相符,往来是否一致。

第九条 税务机关内部各机构需要委托其他地区协查或者报请上级税务机关组织协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稽查局确认,分别不同情况填制协查函、通知单或者协查报告,经稽查局长或者主管税务局长审批后,传递给有关地区或者报送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条 应当报请上级税务机关组织协查的案件,案发地税务机关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协查报告》(以下简称协查报告),经主管税务局长审批后逐级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应予及时审核处理。

协查案件价税合计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由地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组织协查;价税合计在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组织协查。

价税合计在1亿元以上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协查。

价税合计不足上述数额,但上级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自己组织协查的,可以直接组织协查。

第十一条 受托方接到协查函或者通知单后,由稽查局长或主管税务局长签批。

需要本级协查的,应及时进行分捡,并填制《协查处理单》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送承办机构实施协查;需要下级协查的,批转下级实施协查。

第十二条 受托方完成协查事项后,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回复函》(以下简称回复函),经稽查局长或者主管税务局长审批后,传递给委托方,并按照委托方的协查要求寄送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受托方对有疑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一个月内回复调查结果;对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两个月内回复税务处理结果。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协查事项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及时通知委托方。

第十四条 对受托方逾期未回复协查结果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催办,并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催办单》。

第十五条 协查双方在传递协查信息时,均须由主管领导、经办人、录入员审核签字。

第十六条 协查函件和有关证据资料必须依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同时备份电子文件。

第十七条 受托方应当就委托协查的全部事项进行调查,不得推诿、敷衍。对协查工作中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案情,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协查工作进行逐级监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的回复率等指标逐级进行考核,定期通报协查情况。

第十九条 省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在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协查系统运行之日起实施。

九、什么是税务协查?

税务协查就是协助税局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的工作,为税务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及快捷,准确,方便的查案工具及手段。作为税务协查的客体,工作注意如下几点:

一、如实填写:准确、完整、有针对性。

二、证账表单:注意数据之间勾稽关系。

三、个别地方若需掩饰:需要环环相扣,能够自圆其说。

十、协查函是协查户口本上的吗?

协查函是调查单位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帮忙调查被调查人所有信息的证明,包括户口本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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