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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设备折旧费用分配说明?

203 2024-02-28 17:49

一、研发设备折旧费用分配说明?

设备折旧是否计入研发费用,要按经济用途划分。凡是参与研发的设备,不论当年新购,还是以前购置的设备,计提的折旧均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且可以进行加计扣除。如果是共用,即用于研发,又用于其他活动,则要按照合理方式进行分配。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三、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二、仪器设备研发企业 招聘hr如何筛选简历?

其实各类企业招聘时筛选简历的基本原则是与招聘岗位要求密切相关。所以,撰写简历前仔细阅读招聘要求,确保简历中具有招聘岗位所要求能力的关键字,是确保简历被筛选出来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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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用设备累计折旧能进管理费用吗?

首先,专用设备是为谁服务的,如果是生产用的是不能计入管理费用的,应该计入制造费用。

如果是为管理部门服务的应计入管理费用,是为销售部门服务计入销售费用。

累计折旧一般指固定资产折旧。企业发生累计折旧业务,可根据使用部门不同计入相应的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累计折旧是企业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的历史累计数,在提取时已分别做了账务处理。

四、试验用的仪器设备计提的折旧应计入哪个科目?

折旧费用属于管理费用科目范围。 折旧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磨损而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失去的那部分价值。固定资产在其有效使用期间内,始终保持完整的实物形态, 但由于磨损(有形损耗)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损耗),固定资产价值逐渐减少,为了保证固定资产实物的再生产,对于固定资产由于使用而发生的磨损价值就以计提折旧费用的方式,作为期间费用从产品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形成一种基金准备,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改造。 因此折旧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五、企业购置的生产设备,什么情况下才允许加速折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 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 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条例第六十 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 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六、咨询一下,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设备折旧的问题?

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新购进的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新购进的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按新政策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也可以享受原有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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