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费用扣除标准?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扣除是投资额的10%从企业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安全生产规定?
一、安全生产法规都有哪些规定
(1)三大目标《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实现如下基本的三大目标: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由此确立了安全(生产)所具有的保护生命安全的意义、保障财产安全的价值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生产力功能。
(2)五方运行机制(五方结构) 在《安全生产法》的总则中,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包括如下五个方面: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员工权益与自律(8项权益和3项义务);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
二、安全生产法规的内容都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安全生产的原则都有哪些
1.“以人为本”的原则
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中,一切以安全为重,安全必须排在第一位。必须预先分析危险源,预测和评价危险、有害因素,掌握危险出现的规律和变化,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将危险和安全隐患消灭的萌芽状态,
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要求主管者也必须是责任人,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三、采矿安全生产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四、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职工安全生产的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果发生事故要正确、果断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严格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清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
五、ups定期安全检测规定?
日常中,之所以使用UPS电源都是为了保证电力的正常动作,防止数据丢失或因断电造成损失。那么UPS电源之所以能供电,全靠UPS电池,万一电池失效,那么就没有备用电源之说。我们怎么样才能知道UPS电池是否正常呢?有一个很简单和直接的方法,就是定期检查电池的电压及电阻。
对12V的UPS蓄电池来说,在检查中如果发现各单元电池间的端电压差超过0.4V以上或电他的内阻超过80mΩ以上时,应该对各单元电池进行均衡充电,以恢复电池的内阻和消除各单元电池之间的端电压不平衡。均衡充电时充电电压取13.5~13.8V即可。经过良好均衡充电处理的电池绝大多数都可将其内阻恢复到30mΩ以下。
UPS电源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各单元UPS电池特性随时间变化而产生的上述不均衡性是不可能再依靠UPS电源内部的充电回路来消除的,所以对这种特性已发生明显不均衡性的电池组,若不及时采取脱机均充处理的话,其不均衡度就会越来越严重,这样就会直接影响到UPS电源的效果。
六、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方式?
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
第一是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七、安全生产试生产时间的规定?
试生产期一般不超过六个,需要标明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试生产方案应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试生产方案由工程技术中心组织编写。
规范企业试生产安全,要制定相关安全措施以及做好各级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督促隐患整改,建立长效机制,杜绝事故发生,保证人员安全和按时试生产成功。
八、安全生产法期限规定?
一般是3年。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末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根据上述法律可以得知,安全生产许可证可以延期三年。
九、安全生产津贴发放规定?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实施范围限于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检察机关赴生产一线进行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每月达到10个工作日以
上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标准
为,从事煤矿、非煤矿山井下安全生产监管
监察的人员每人每月320元,专从事其他安
全生产监管的人员每人每月220元。安全生
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按月发放,列入工资统
发。
十、安全生产法最新规定?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安全生产法》修改或者增加共计42条,包含了诸多亮点和重点内容。
一、将“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增加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阐明了行业主管部门同样负有所在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即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外,其他副职都要根据分管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即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体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的发展理念。
二、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十七条明确
(一)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相关部门要建立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三)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规定是新增条文,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既能防止有关部门推逶扯皮,又能通过社会监督压实责任。
三、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都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都需要认真落实并接受监督考核。
(二)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这次修改又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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