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盖发票专用章是否有效?
发票专用章是在税务局备案的开具发票的专用印章,是与发票开具的行为紧密相关的,其用途即证明发票开立的事项是公司行为。 收款收据是作为企业非经营性收入的票据,单位的款项收取是财务部门的责任范围,加盖的印章说明财务部门代表企业收取了收据注明的该笔款项。按照收款收据的管理规范,加盖的应为财务章,说明财务部门对此笔款项收入的确认。 鉴于公章具有公认的法律效力,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在实务上也一般将其视为合法的收据。 但是,在收款收据上加盖的印章若为发票专用章,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发票专用章仅仅是作为在税务部门备案的专用印章,其使用范围是严格限制的。也就是说,在印章管理人员的安排上,一般独立于开票人、相关销售人员即可,是无须专门的财务人员或公司的领导对发票专用章进行专项的管理的。 所以,除了发票之外的票据上加盖的发票专用章,不能够说明财务部门或公司领导对该笔款项的收取是知情的,也就不能由财务部门或公司领导对该笔款项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是不能够将其视为企业已收取了收据所标明款项。所以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收款收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是否有效吗?
发票没盖章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发现未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票专用章盖反了有效吗?
只要满足税法规定的要件,发票都是有效的,发票专用章盖反了不影响其有效性。
四、如何查询发票专用章是否备案?
两种方法。
1.联系税务局,如拨打12366或者当地服务大厅电话。让其查询发票所属号段和发票专用章企业是否一致,一致则基本是真票。
2.带发票前往办税服务大厅。能彻底确定。
3.妈蛋,你们单位好有钱,电话费都能报到这个数。其实这个可以开专票抵扣,估计你们也不在乎了。
五、餐饮发票盖财务专用章有效吗?
增值税发票不能加盖公章,只能盖发票专用章。而且,规范的做法是发票上盖章应盖在指定位置。
六、员工私刻项目专用章是否有效?
不合法且无效。
私刻公章是指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私自篆刻其他企业公章的行为。公章,是一个单位、企业、事业、团体、学校的法定代表标志。
为了防止某些不法人员私自刻制公章,进行诈骗、破坏国家治安管理活动,侵害单位、企业、团体、学校的合法利益,国家将刻字业(包括刻字工厂、刻字社(店)、刻字摊等)纳入特种行业,归公安机关实行治安管理。
对违反国家管理规定的刻字单位和职工个人,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发票上面的印章是财务专用章,发票是有效发票吗?
发票章的全称是发票专用章,既然是强调专用,那只有盖在发票上才有用。财务章的全称也是财务专用章,只有专用的时候才有用,盖在支票上等相关业务才具有效力。一张纸,盖了财务章和发票章是证明不了消费。如果盖了公章是具有效力的。公章公司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印鉴,对各种文件加盖后将对公司产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设立、变更、解除作用的公司印章。
是公司对外的正式信函、 公司文件、报告使用公章,盖了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八、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反了(字朝下),发票还有效吗?
会影响的,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要是盖的不完整的话可能会税务局作废。 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注: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九、15位发票专用章有效期?
按照规定是无效的。 因为按照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加盖的是原来的15位税号的发票专用章,说明加盖的是已经作废的发票专用章,肯定是无效发票,不能作为核算成本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十、而是采购专用章、项目部专用章等,合同是否有效?
现实生活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签订合同的其中一方在公章处所盖的印章并非单位合同章或备案公章,而是部门公章(采购部门、项目部门)或者财务专用章、技术专用章等,一旦合同履行发生纠纷,这一方往往以合同未加盖单位公章为由,主张合同并未成立,拒绝承担合同责任。这种主张能够得到支持吗?
【律师解析】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双方是否有缔约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只是表达缔约意思的方式之一,并不是唯一方式。发生纠纷时,法院会根据双方磋商过程、参与缔约人员的权限、嗣后履行情况、发票开具情况等案情进行综合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并向对方表达过缔约的真实意思。实际上这种主张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为什么呢?
首先,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代表公司签字之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即使其签字超出公司授权(合同相对方系善意),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条之规定,其签字与公司盖章具有同等效力;
其次,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系有权代理人;
第三,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的行为构成《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
第四,公司公章管理混乱,除了备案公章外,事实上存在使用多枚公章的习惯;
最后,公司存在混用财务专用章、技术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各类专用章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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